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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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信鸽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 2024-07-24 11:42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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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信鸽协会、竞翔信鸽俱乐部:

      信鸽赛事活动已成为丰富广大群众的文体活动之一,为进一步推动信鸽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依据《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细则》、汕头市人民政府2000年8月2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汕头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规定,各单位要加强本区域信鸽赛事活动规范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明确职责,规范办赛。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开展相关赛事活动,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做好各级信鸽协会、信鸽俱乐部的赛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夯实相关主体责任。

      (二)加强赛前立项及风险评估。根据赛事规模加强立项管理,500人以上信鸽赛事活动须报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公安、应急);500人以下信鸽赛事活动按属地报备相关管理部门。主办单位遵守汕头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汕头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规定,不得危害国防利益,加强安全隐患及完赛率等风险评估,对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分析、制定安全操作方案,被评为高风险的赛项不予进行。

      (三)加强赛中、赛后的监管。各级体育部门、信鸽协会、俱乐部严格落实执行信鸽行业各项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赛事,确保赛事合法、安全、公平、诚信。针对赛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建立总结机制,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参与者等要进行赛后总结。

      (四)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管理。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要建立规范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开展信鸽活动。做好信鸽信息填报、信鸽训放活动,普及信鸽公棚饲养、鸽舍搭建、信鸽饲养人的义务,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依法养鸽、文明养鸽。信鸽协会要建立台账,依据章程对违反规定及章程的会员作出相应处理。

      二、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体育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信鸽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行业安全,联合信鸽协会、信鸽俱乐部共同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强化研判能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采用召开会议、点对点提醒方式加强办赛单位主体的教育与指导;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宣传平台开展信鸽活动安全宣传工作。

      (三)加强行业培训。根据信鸽赛事活动的安全工作要求,加强行业专业人才和安全工作素养培养,提高赛事安全意识和专业知识能力。

      附件:1.信鸽活动管理办法

      2.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关于加强汕头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7月18日

    信鸽活动管理办法

    社体字〔200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国信鸽活动的管理,推动信鸽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信鸽活动。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信鸽活动,委托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信鸽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一个行政区域只能申报成立一个信鸽协会(包括省级、市级和区县级),未经体育和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鸽活动社团组织。
        第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关心、支持信鸽活动,为信鸽协会及其会员训养赛鸽和开展各项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章 信鸽竞赛和活动

     第七条.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信鸽竞赛活动,必须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实施。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含台、港、澳地区)信鸽竞赛活动(包括公棚赛),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全国”、“中国”或“国际”冠名举办比赛活动。
        第九条.跨省、市举办的信鸽竞赛活动必须向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信鸽竞赛活动,由相应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自行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凡举办以收取参赛费形式筹集奖金的信鸽比赛,其奖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收取参赛费总和的30%。
        第十二条.举办信鸽展示和拍卖活动,必须经当地信鸽协会同意并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信鸽展示会和拍卖会,必须经所在地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持有公安部门批准的特行许可证的拍卖组织进行拍卖。
        第十四条.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收入和所得奖金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章 裁判员

     第十五条.裁判员必须接受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及所属信鸽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裁判纪律。
        第十六条.未经中国信鸽协会和所属信鸽协会的选派,裁判员不得擅自参加信鸽比赛的裁判工作。
        第十七条.除中国信鸽协会举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比赛之外,举办信鸽竞赛需借调国家级裁判员的,必须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由协会统一选派。
        第十八条.负责具体组织竞赛工作的竞赛委员会应当在比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和登记情况,如不符合规定,竞赛委员会应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
        第十九条.未经相应一级信鸽协会批准,连续两年未担任裁判工作和参加学习培训、考核的裁判员,撤消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第二十条.凡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赛区裁判长应负责填写裁判员工作手册,内容包括裁判员工作职务和鉴定并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

      第四章 经营性组织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组织是指以种鸽棚、赛鸽棚、俱乐部、中心、基地及其它名称命名的、以经营为目的的信鸽组织。
        未经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上述组织不得以“世界、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省(区、市)”等冠名。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信鸽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信鸽经营性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中国信鸽协会负责对信鸽公棚(包括中心、基地)和经营性组织进行等级评定,负责对信鸽项目从业人员(包括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具体管理。

      第五章 器材和装备

     第二十五条.中国信鸽协会统一订制信鸽足环、足环证、奖状及归巢证,并逐级下发,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销售。
        第二十六条.中国信鸽协会负责赛鸽专用计时钟的鉴定、审批和使用,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认可的鸽钟不允许在比赛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空距测量仪器GPS和竞赛应用软件由中国信鸽协会指定。

      第六章 对外交流

     第二十八条.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境外的信鸽组织进行联系,组队出访、参加比赛活动。
        第三十九条.不允许以中国信鸽协会名义对外进行招商和从事商业活动。
        第三十条.与境外友好城市开展的双边竞赛及交流活动,必须报所在地区体育和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新闻及广告

     第三十一条.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发行信鸽专业期刊杂志。
        第三十二条.用于本协会内部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不得收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
        第三十三条.发布和刊登与信鸽相关的广告,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涉及竞赛和赛鸽成绩的广告,必须有县级以上信鸽协会证明、竞翔成绩单、获奖证书等。
        第三十四条.刊登下列广告和内容必须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
        (一)信鸽展示会、拍卖会的广告;
        (二)信鸽竞翔专用计时设备(鸽钟)广告;
        (三)公棚赛、俱乐部比赛规程、信息、成绩;
        (四)个人简历和专访广告;
        (五)港澳台地区信鸽组织、人物介绍及其它新闻报导;
        (六)其它应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刊登广告的企业或个人须填写广告登记表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举办信鸽竞赛和其它活动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不得误导、欺骗参赛者和协会会员。

      第八章 卫生和检疫

     第三十七条.信鸽协会和会员要自觉做好信鸽训养卫生和检疫工作,经常清扫鸽舍、定期作防疫清洗和消毒、定时训放赛鸽、定期接种疫苗。
        第三十八条.搭建鸽舍、鸽棚要按照市政规划和信鸽协会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引进和输出信鸽,必须到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对信鸽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协会、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信鸽协会报请国家体育总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从事信鸽活动的经营性组织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和依法取缔比赛、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信鸽竞赛及活动;
        (二)从事与章程载明的宗旨和目的不一致的活动;
        (三)以举办比赛及活动名义牟取暴利,弄虚作假,损害会员利益;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信鸽活动正常秩序。
        第四十二条.裁判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裁判技术等级称号并停止终身裁判工作。
        (一)未经批准擅自参加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纪律、执法不公、妨碍公正执法;
        (三)在比赛执裁中有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对临场裁判员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根据当时情况决定。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裁判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委员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四十三条.从事信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信鸽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及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发布和刊登未经批准和无有效证明文件的广告;
        (二)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在国外举办的信鸽比赛和活动;
        (三)未经批准擅自订制和使用特比环及协会其它用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各级信鸽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信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到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信鸽协会补办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六日

      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信鸽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国信鸽运动的管理,推动信鸽运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管全国的信鸽活动,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中国信鸽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及国际信鸽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属社会体育范畴。

        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工作的机构,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信鸽活动进行管理。地方各级信鸽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行业信鸽协会须按照本协会章程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未经体育和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鸽运动社团组织,一个行政区只能有一个信鸽协会。

        第七条.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信鸽活动,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及活动

     第八条.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信鸽竞赛活动,必须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由中国信鸽协会具体实施。

        第九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含台、港、澳地区)信鸽竞赛活动(包括公棚赛),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条.举办跨省、市信鸽公棚赛,必须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信鸽协会负责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常规信鸽竞赛活动,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协会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信鸽协会批准,不得擅自举办信鸽竞赛活动。

        (一)涉外和全国性信鸽比赛(包括全国性、国际性公棚赛)必须提前六个月(按集鸽日期计算)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

        (二)其它竞赛活动必须提前二个月报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信鸽协会批准。

        第十三条.申请举办信鸽竞赛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相适应的设施和经费。

        (三)有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法律、法规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举办信鸽竞赛活动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赛规程,其中必须包括竞赛项目、时间和地点,参赛单位、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以及奖励办法等。

        (二)举办单位法人签署的竞赛申请书。

        (三)举办地信鸽协会审批的文件。

        (四)举办竞赛所需的场地器材、通讯设备、管理人员情况等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举办全国性、国际性比赛(包括公棚赛)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比赛规模交纳奖金总额的50%保证金,保证金在履行比赛协议条款后退还。

        第十六条.审批单位需在一个月内对上报的竞赛活动做出批复。

        第十七条.信鸽竞赛的名称必须与竞赛的实际内容相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比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中国”、“全国”、“中华”或同义名称。

        第十八条.以收取参赛费形式筹集奖金的公棚,其奖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收取参赛费总和的30%。

        第十九条.承办信鸽竞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其广告、赞助、资金、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中国信鸽协会有权委托审计部门对举办竞赛活动的单位竞赛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不得接收佩戴台湾信鸽组织发行的CRPA足环的台鸽参加国内信鸽活动,违者按违反国家对台方针处之。

      第三章 裁判员

      第二十二条.信鸽裁判员必须接受体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裁判纪律,在所属协会的统一管理下参加裁判工作,并有义务对下一等级裁判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一级以上裁判员(含一级)必须积极参加所属协会组织的裁判工作和活动,否则所属协会有权建议上级协会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再对其选派任务。

        第二十四条.全国性和国际性比赛的正副裁判长和骨干裁判员由中国信鸽协会直接选派,省级比赛(包括国家赛地方裁判员)委托各省(区、市)、行业协会选派。

        第二十五条.未经中国信鸽协会和所属协会的选派,裁判员不得擅自参加信鸽比赛的裁判工作,无权接受比赛组织工作。否则将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处罚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停止裁判工作、降低等级称号、撤消等级称号等。

        第二十六条.各基层协会应制定本地区裁判工作培训、使用计划,对所管理的裁判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或推荐参加晋级考试。

        第二十七条.未经相应一级协会批准连续两年未担任裁判工作和参加学习培训、考核的裁判员,撤消其等级称号。国家级裁判员由中鸽协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撤消;一级裁判员由省级协会报省级体委批准撤消。

        第二十八条.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信鸽国家级裁判员注册期。裁判员必须到中国信鸽协会秘书处进行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一级以下裁判员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单位进行注册,并报上一级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触犯刑律的违法违纪者应立即除名并撤消其等级称号。对在社会上或本职工作中表现不好,道德败坏者,撤消其等级称号。

        第三十条.国家级比赛裁判长须对本赛区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比赛结束后一周内交中国信鸽协会存档。

        第三十一条.建立裁判员工作手册登记制度。工作手册由裁判员本人保管。凡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赛区裁判长应负责填写裁判员工作手册,内容包括裁判员工作职务和鉴定并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选派裁判员参加全国性比赛的费用由赛会负担。

      第四章 对外交流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对外交流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地方组队参加国际比赛活动,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信鸽协会同意,不得擅自与境外的信鸽组织发生联系,也不允许邀请他们来华访问或从事商业活动。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擅自与境外信鸽组织联系组队出访、参加比赛和进行对外交流活动

        第三十七条.不得擅自以中国信鸽协会名义对外进行招商和从事商业活动,违者将以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与境外友好城市开展的双边信鸽竞赛及交流活动,必须报所在地区体育和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合资企业、公司或因私办理出入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新闻及广告

     第四十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和发行信鸽专业期刊杂志。

        第四十一条.各级信鸽协会自办内部发行的信鸽杂志,应遵守国家新闻出版署对内部刊物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用于协会、本系统内部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不得收工本费,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发行。

        第四十三条.发布和刊登与信鸽相关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刊登信鸽相关的广告,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涉及赛鸽成绩的广告,必须有相应一级信鸽协会竞翔成绩单、证明、获奖证书等。

        第四十五条.信鸽专业期刊杂志不允许刊登无成绩证明和血统证明的“绩优”鸽广告。

        第四十六条.信鸽专业期刊杂志不得擅自刊登未经相应一级协会批准举办的信鸽竞赛消息、成绩。

        第四十七条.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信鸽专业期刊不允许刊登下列广告:

      (一)信鸽展示会、拍卖会的广告;

      (二)信鸽竞翔专用计时设备(鸽钟)广告;

      (三)公棚赛、俱乐部比赛规程、信息、成绩。

        第四十八条.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不允许刊登港澳台地区信鸽组织和有关人员介绍及其它新闻报导。

        第四十九条.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广告的文字信息介绍不允许使用“世界”、“国际”、“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广告用语禁止使用形容词的最高级别。

        第五十条.以个人名义刊登的广告除标明鸽棚名称外,必须注明鸽主姓名。

        第五十一条.以企业名义刊登广告,其内容必须与执照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十二条.刊登期刊、书籍、音像制品等广告必须提供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文件、刊号、书号等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申请刊登信鸽药品广告,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生产、药检和销售许可等证明文件。

        (二)刊登境外生产的药品广告还需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及销售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广告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五条.刊登广告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承担其广告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申请参与信鸽活动的广告经营单位或其它中介组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并与信鸽活动的主办者签订承办协议后方可对外开展有关业务。

        第五十七条.信鸽活动中的广告赞助行为不得与中国信鸽协会指定赞助商的广告权益发生冲突,其收入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经营性组织

      第五十八条.经营性组织是指种鸽棚、赛鸽棚、俱乐部、中心、基地以及其它名称的以经营为目的的信鸽组织。    未经批准,上述组织不得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省(区、市)”等冠名。

        第五十九条.信鸽经营性组织所开展的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接受当地体育、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各级信鸽协会协助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信鸽经营性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六十一条.信鸽经营性组织必须到所在地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信鸽协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否则不允许申办信鸽竞赛活动。

        第六十二条.凡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协会可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撤消和依法取缔比赛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信鸽竞赛及活动;

        (二)从事与载明的宗旨和目的不一致的活动;

        (三)在举办的竞赛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会员利益;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信鸽活动正常秩序。

        第六十三条.中国信鸽协会负责实施对信鸽公棚(包括中心、基地)的等级评定,负责实施对信鸽项目从业人员(包括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地方各级信鸽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上述组织和人员实行管理。

      第七章 市场活动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与信鸽相关的活动(种鸽交流、信鸽展示会和信鸽拍卖活动)必须报相应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应接受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信鸽展示会和拍卖会,必须经所在地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六十六条.在异地举办信鸽展示和拍卖活动须经当地信鸽协会同意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七条.组织信鸽拍卖活动,必须由公安部门批准的有特行许可证的拍卖行组织实施。拍卖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十八条.生产和销售信鸽用具、饲料、营养保健品、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及生产和销售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信鸽足环是协会会员参加信鸽活动的重要凭证,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订制并逐级下发,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仿制和销售。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条.赛鸽专用计时钟的鉴定、使用、推荐和指定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允许擅自使用未经中国信鸽协会批准认可的鸽钟。

        第七十一条.用于信鸽竞赛测量空距的GPS仪器的型号和计算成绩使用的软件由中国信鸽协会审定。

         第八章 卫生、环保和检疫

     第七十二条.各级信鸽协会和会员要自觉、积极的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信鸽训养卫生、环境保护和检疫工作,防止疾病传播,并按环保及美化城市的要求搭建鸽舍、鸽棚。

        第七十三条.配合国家和地方检疫部门切实做好赛鸽出入境检疫工作。信鸽的出入境检疫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引进和输出信鸽业务,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第七十五条.对有欺骗和谎报检疫内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建议国家检疫部门取消其报检资格。

        第七十六条.严禁非法引进和输出信鸽,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七条.凡按照规定举办信鸽活动,对信鸽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信鸽协会报请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八条.在从事信鸽活动过程中,违反本细则的,由各级信鸽协会根据有关条例予以处罚,并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举办及参加活动的资格或罚款等处罚。

        第七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信鸽协会团体会员,除按以上方式处理外,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信鸽协会有权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中国信鸽协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各级信鸽协会可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未到体育行政部门和协会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前往上述部门补办手续。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汕头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

    汕府〔2000〕131号

    为加强汕头机场净空保护,确保军、民用航空器的安全飞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汕头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超净空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对已建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按规定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二、以汕头机场跑道端为圆心,半径8公里范围内(即南端至市区红领巾路,北端至澄海市新溪洲,东侧至南海,西侧至韩江西溪),禁止放飞风筝、气球、航模及其他物体或进行动力伞等的表演。

    三、以汕头机场跑道端为圆心,半径4公里范围内(即南端至龙湖区陈厝合,北端至澄海市韩江东溪,东侧至澄海市新溪镇上九合村,西侧至外砂镇南社村)禁止烧秸秆、贝灰等容易产生烟雾的物品;禁止放养鸽、鸟及其它飞禽。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民航、公安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〇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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