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我局修订了《汕头市新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按照《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该办法的意见。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如对该办法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22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单位: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非遗科
受理电话/传真:0754-88856078
电子邮箱:stfeiyi@126.com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金涛庄东区46栋D座603室
附件:汕头市新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9月14日
附件
汕头市新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生活补助发放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做好汕头市新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生活补助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新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新入选省级以上传承人”),是指在2023年4月9日以后,经国家、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和公布的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新入选省级以上传承人生活补助申报的组织实施工作。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传承人年度考核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 汕头市新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生活补助申领审批表;
2. 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文件、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 申报。申报人向属地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填写补助申领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人是市直单位的,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相关材料;
2. 初审。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前置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相关材料汇总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 审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对申报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对象。
4. 公示。拟补助对象名单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集体研究确定补助对象,由市非遗保护中心将补助汇至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补助标准。
1. 对新入选国家级传承人的,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资助期3年;
2. 对新入选省级传承人的,给予每人每年生活补助3万元,资助期3年;
生活补助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新入选省级以上传承人每年由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考核年度的生活补助。
第八条 每位传承人只能享受一次生活补助,且在生活补助申领期间调离汕头市,或因各种原因不再履行传承人职责义务的,或没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传承人本人及所在单位要及时提交报告,停止发放生活补助。
第九条 本办法所需传承人生活补助在汕头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新入选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汕文广新通〔2018〕3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