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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持续加大旅游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引导旅游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营造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现将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查处的旅游乱象整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案
根据投诉线索,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汕头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发现该旅行社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仍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导游兜售物品案
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委派导游马某为该旅行社接待“潮汕5天4晚游”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从事导游期间向车上的游客兜售潮汕特产,因导游服务问题被游客投诉。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马某作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案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汕头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时,要求导游垫付路桥费、停车费等费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罚款5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汕头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违法行为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投诉线索,发现该旅行社被吊证后,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组织开展旅游活动。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旅行社作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5000元,对责任人员刘某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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