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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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案例
  • 2022-09-26 23:18
  • 来源: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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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某客人入住本市一家高星级酒店,据客人反映,酒店房间每天只提供2瓶矿泉水,由于客人有外勤需要,想和酒店多拿2瓶,酒店没有提供,也没有解释是否需要付费。客人相比其他城市的高星级酒店,觉得不能理解,在退房离开后进行投诉,要求主管部门跟进处理。

      经调查了解,酒店承诺了除每天提供2瓶矿泉水外,若客人需要,会额外提供,满足客人的需要。住店期间,该客人第一次提出额外赠送矿泉水需求,酒店满足了客人的要求。当客人再次提出要求时,酒店工作人员没能及时沟通,导致不能满足客人的需求,造成客人不满。接到投诉后,一方面联系投诉人了解情况,另一方面要求酒店核实,向客人作出解释,妥善处理。

      酒店也给予重视,大堂经理致电该客人,听取反馈意见,表示歉意。鉴于客人已经离开,酒店表示,客人下次入住给予免费提供餐食和升级客房,作为补偿。客人表示谅解并撤销投诉。

    案件评析

      该投诉案事由简单明了,但也充分体现了服务质量无小事,旅游投诉无小事。该投诉是因酒店无按合同约定、承诺约定履行义务而引起。

      《旅游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旅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本投诉案中,客人办理入住,和酒店已经形成合同关系,酒店已经承诺,而没有履行承诺,这是酒店的责任,应该向客人作出解释、道歉,以至补偿。

    建议提示

      服务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根本。做好服务工作是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本职工作,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是必须遵守的职业操守。

      根据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对服务质量总体要求中有明确:密切关注并尽量满足宾客的要求,高效率地完成对客服务。还明确:对宾客提出的问题应予耐心解释,不推诿和应付。

      旅游经营者(星级酒店)应该向客人提供优质服务,密切关注并尽量满足宾客的要求。如没能及时回应客人的要求,就会引起客人不理解,甚至不满,容易引发矛盾纠纷。

    (2)

    案情简介

      某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本地3天游,签订旅游合同(附带行程),费用每人1100多元。游客反映,行程没有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一些要去的景点并没有去,反而更换了一些购物景点,引起不满,行程结束后进行投诉。

      经调查,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附带了3天行程。但是旅行社并没有就行程详细说明,造成了游客对于个别景点的误解,其中有一个点是产品制作的参观体验,行程中有明确安排,但游客认为只是一个购物场所。有些景点停留的时间短,不能满足游客的愿望。而且调查发现,旅行社在一开始接游客的时候,就因为游客在约定时间还没有准备好,等了半个多小时,双方产生了不愉快,给游客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游客认为旅行社安排的行程、餐饮和导游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旅行社退还30%团费,而旅行社认为沟通不到位、服务不周,经多次协调,旅行社提出补偿200多元,最终游客接受,达成和解,游客满意。

    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旅游合同行程争议、纠纷引起的旅游投诉。

      《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本案中,旅行社与旅游者已签订旅游合同、附带旅游行程,但不够规范、完整,引起误解、纠纷;旅游者对旅游合同了解不详尽、引起误解。

      本案中,充分考虑了旅游者的利益,也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对旅游投诉进行调解,尽量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

    建议提示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径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旅行社应当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相关事项,做到旅游合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旅游者应该了解旅行社的资质,报名时了解旅游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约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情况,注重个人安全,理性出行、理性消费,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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