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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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 2021-05-14 16:46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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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常态化开展,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推进落实旅游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行业典型案件的普法教育功能,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营造专项整治工作的舆论声势,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梳理了近年来我市旅游市场发生的典型案例,现予以分期发布。

      案例1、汕头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2019年5月22日,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中,现场发现汕头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摆放多份出境旅游线路宣传资料,并与旅游者签订有“丽星邮轮(厦门-八重山-宫古岛-厦门)”“越南岘港五天游”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同时在其业务电脑中查找到相对应的行程单等资料。经调查,汕头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资质的情况下,为上述出境旅游团招徕旅游者后转交给其他具有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并从中获利70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及《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汕头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汕头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变更经营场所登记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案

      2019年9月24日,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中,发现汕头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不符后,向其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尽快办理变更手续。2019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及《广东省旅游局关于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规定,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汕头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疫情后旅游业的复苏,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醒广大旅游者,参团旅游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并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参加旅游行程中的购物时,不要轻信导购“洗脑式”宣传,对于涉嫌诱骗、强迫的购物行为可进行录像、拍照、录音、保留合同及购物凭证等手段固定证据,以便回程后进行维权。对于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和小广告发布的旅游信息要加强甄别,对不提供旅行社名称、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和联系方式的宣传广告要提高警惕。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不法人员,基本都会以超出常理的“不合理低价游”或者“免费旅游”来招徕游客,其本质是组织品质低劣的购物团。欢迎广大游客通过12318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热线或12345政府热线对违法违规经营线索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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