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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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文广新局文化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2018-11-19 16:23
  • 来源: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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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文化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及《汕头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精神,为建立健全汕头市文化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提升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依法登记或备案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和服务活动的以及在本市区域内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文化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文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公布等内容。

    第三条评价文化市场主体信用的信息包括:文化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文化市场主体失信信息。

    第四条  文化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文化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股东或者合伙人等基本登记注册信息。

    (二)文化市场主体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四)历年年度信用评价信息。

    (五)其他反映文化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五条  文化市场主体的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第六条  文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取行政管理部门自行记录方式归集。文化市场主体主要基本信息、文化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由实施检查或属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集和更新,并于每月月底上报市文广新局。

    第七条  文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周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期限届满后自动转入历史信用信息。文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许可之日至注销之日,许可证被吊销的,保存期限延长至吊销之日起满10年;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文化市场主体信息保存期限为自记录之日起满10年。

    第八条  信用评级范围包括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领域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文化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包括年度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文化市场主体信用评分是指文化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产生后,按照信用评分标准计算得出的分值。文化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是根据文化市场主体年度内所有信用信息得出的信用评分按照标准确定的信用等级。

    第九条  文化市场主体上年度11日至1231日的信用信息纳入当年度文化市场主体年度信用评级。文化市场主体年度信用等级有效期为当年度公布日期至当年度1231日。上年度正常经营时间不足三个月的文化市场主体,不参加当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条 文化市场主体信用评分采取减分方式。文化市场主体信用评分满分为100分。评级周期内,同一行政处罚案件受两项以上处罚的,按扣分项最高值扣分;不同案件接受处罚的,叠加累计扣分。

    1)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扣2分;

    2)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扣3分;

    3)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扣5分;

    4)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扣20分;

    5)受到吊销许可证(含无证照经营),扣30分。

    6)以上扣分项目,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扣5分,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再加扣5分。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主体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年度信用评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文化市场主体年度信用等级设为四个级别,分别为:A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失信)、D级(严重失信)。

    (二)年度信用评分大于90分评定为A级(守信)。

    (三)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80分小于等于90分评定为B级(基本守信)。

    (四)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65分小于80分评定为C级(失信)。

    (五)年度信用评分小于65分评定为D级(严重失信)。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主体连续2年年度信用等级均为A级的,列入“文化市场诚信红名单”(简称“红名单”)。

    第十三条 “红名单”有效期二年。在“红名单”有效期内,列入“红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因违法违规受到一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时,从“红名单”删除。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连续2年年度信用等级均为D级的,报文化和旅游部确认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简称“黑名单”)。

    第十五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列入“红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汕头市文广新局网站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二)准许文化市场主体使用和宣传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三)文化市场执法部门相应减少检查频次。

    (四)列入“红名单”文化市场主体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备案、认证等业务时,可“容缺受理”。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在书面承诺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第十六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文化市场主体,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

    第十七条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文化市场主体,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举办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培训班,对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相应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八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和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文广新局频道公示“文化市场黑名单“,公示日期自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公布日起至当年1231日。

    (二)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将其列入专项整治行动或专题检查必检单位。

    (三)对文化市场主体法定负责人进行单独约谈教育。

    (四)对文化市场主体提出行政许可、注册备案、认证认可等申请的,从严审查,重点监管。

    (五)报送市信用办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文广新局频道是全市文化市场文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等级、“黑名单”以及“红名单”发布的平台。

    第二十条 汕头市文广新局于每月7日前负责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文广新局频道上全市文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补充和更新,文化市场主体年度信用等级、年度“黑名单”以及“红名单”于当年度131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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