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在汕头市辖区内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益性文化产品或服务供给、以及举办公益性文化活动等。
第三条 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公开、公益的原则。
第四条 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社会资本的合法性由社会资本投入者负责。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途径,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条 在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鼓励和回报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社会资本投入者: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社会资本投入者提供必要的宣传服务;
(二)及时向社会资本发布国家政策、发展规划、准入标准、行业动态、项目招标、产品和服务采购等信息,为社会资本了解文化市场动态,拓展营销网络和渠道提供协助;
(三)向社会资本投入者授予所参与项目的冠名权或协办署名权;
(四)可通过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命名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者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
(五)通过宣传媒体公告对社会资本投入者致谢;
(六)为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举办接收仪式;
(七)对贡献突出、项目效益显著的社会资本投入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对社会资本投入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的,应优先给予支持。
(九)其他有利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鼓励方式。
上述鼓励方式由社会资本投入者与项目承办单位以合同、协议等合法形式确定。
第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保障社会资本投入者的相关权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与社会资本投入者签订项目合同或协议;
(二)对投入的社会资本开具合法凭证;
(三)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项目质量;
(四)对社会资本投入的财、物严格依法使用和管理,厉行节约,不得账外核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非法处置;
(五)健全财务制度,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民营场馆(演出团体)积极参加为市民群众进行免费(或优惠票价)开放和各种公益性文化培训活动。文化主管部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应积极帮助其申报补助资金。
第九条 未能如约完成社会资本投入的,投入者应向项目承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依法和依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相关责任方不得以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