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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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青少年体育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 2026-03-16 21:48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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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青少年体育工作奖励办法》已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3月11日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青少年体育工作奖励办法

      为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更好地实施奥运争光计划,在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年度重大单项体育比赛中争创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光,促进我市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获得录取奖励名次的汕头籍(以注册单位为准)运动员及所属的市级训练单位、市级及以下带训教练员(含与市体育发展中心合作开展项目的带训教练员,省运会增加省级带训教练员)。

      (二)向上级输送优秀运动员的市级及以下带训教练员(含与市体育发展中心合作开展项目的带训教练员)。    

      (三)向上级输送优秀运动员的市、区(县)输送单位。

      (四)市级训练单位为人才输送和大赛成绩做出贡献的保障人员(含领队、科研、行政后勤、文化教师、医务、训练辅助人员等,以下简称市级保障人员)。

      二、奖项设置

      (一)人才输送奖

      1.奖励对象:

      市级输送单位,市级带训教练员、与市体育发展中心合作开展项目的带训教练员、区县级带训教练员、体育教师等体育工作者。

      2.奖励范围:

      (1)向省专业队输送正式运动员。

      (2)向省体校输送正式运动员。

      (3)向市级训练单位输送正式运动员并代表汕头在省青少年锦标赛以上比赛中获得前八名(只限区县级带训教练员、体育教师等)。

      3.奖励标准:

      (1)向省专业队输送1名正式运动员奖励30000元。如输送的运动员通过省体校(已享受省体校输送奖励4000元)再输送到省专业队奖励26000元。奖励的80%奖励市级带训教练员、10%奖励市级输送单位、10%奖励市级保障人员,其中市级输送单位奖励主要用于改善单位设施设备、训练、教学等条件。

      (2)向省体校输送1名正式运动员奖励4000元。奖励的80%奖励市级带训教练员、10%奖励市级输送单位、10%奖励市级保障人员,其中市级输送单位奖励主要用于改善单位设施设备、训练、教学等条件。

      (3)向市级训练单位输送1名正式运动员并代表汕头在省青少年锦标赛以上比赛中获得前八名者奖励1000元(只限区县级带训教练员、体育教师等,每名运动员只计一次奖励)。

      (二)大赛成绩奖(仅限参加竞技体育组比赛)

      1.奖励对象:

      (1)获奖运动员。

      (2)市级带训教练员和区县级带训教练员(含与市体育发展中心合作开展项目的带训教练员,省运会增加省级带训教练员)。

      (3)运动员所属市级训练单位。

      (4)市级保障人员。

      2.奖励范围:

      (1)奥运会(夏季、冬季)。

      (2)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八名。

      (3)青年奥运会前八名。

      (4)亚洲运动会前八名。

      (5)全国运动会前八名。

      (6)亚洲青年运动会前八名。

      (7)全国青年运动会前八名(需以省组队或汕头市组队参加)。

      (8)广东省运动会奖励名次(需以汕头市组队参加或协议计分),按省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为准。夏季奥运会、冬季奥运会、全运会、省优秀运动队转正计入省运会的奖励奖牌和分数不重复奖励。

      (9)广东省青少年锦标赛前三名(需以汕头市组队参加或协议计分,该项只奖励市级带训教练员)。

      3.奖励标准:

      (1)奥运会(夏季、冬季):

      获得前八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奖励,未获得前八名给予2万元奖励。

      (2)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前八名:

      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7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3)青年奥运会、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前八名:

      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3万元、1.8万元、1.6万元、1.4万元、1.2万元、1万元。

      (4)亚洲青年运动会前八名:

      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4万元、1.2万元、1万元、0.8万元、0.7万元。

      (5)全国青年运动会前八名(需以省组队或汕头市组队参加):

      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2万元、0.8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

      (6)广东省运动会录取名次(需以汕头市组队参加或协议计分):

      获得第一名至第八名分别奖励1.8万元、1万元、0.8万元,0.36万元、0.32万元、0.28万元、0.24万元、0.2万元,集体项目第九名至第十二名按每分60元给予奖励(具体录取名次按当届省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计分办法执行)。

      (7)广东省青少年锦标赛前三名(需以汕头市组队参加或协议计分):获得第一名至第三名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800元。

      4.运动员奖励办法:

      (1)单项项目:按奖励标准计奖,以人计奖。

      (2)球类集体项目:按奖励标准×参赛人数(具体人数按单项规程规定到赛区报到人数核准)=运动员累计奖金,再由项目所属训练单位根据运动员贡献大小,将累计奖金合理分配给个人,高低之比不超过2.5:1。

      (3)协议计分:以协议计分比例按奖励标准奖励,以人计奖。

      5.教练员奖励办法:

      (1)单项项目:按奖励标准计奖,以项计奖。

      (2)集体项目:按奖励标准×3倍计奖,以项计奖。

      (3)协议计分:按奖励标准÷规定上场人数×协议计分比例计奖,以项计奖。

      (4)分配方法:市级带训教练员按80%计,区县级带训教练员按20%计(具体分配比例各单位可按区县级带训教练员贡献大小进行调整)。

      6.所属市级单位奖励办法:

      按所属单位运动员、教练员所获奖金总额的10%奖励,主要用于改善单位设施设备、训练、教学等条件。

      7. 市级保障人员奖励办法:

      按所属单位运动员、教练员所获奖金总额的10%奖励,由各市级训练单位根据保障人员服务时间长短、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奖金最高不超过8000元,公务员不在计发之列。

      (三)体育贡献奖

      1.奖励对象:

      为我市青少年体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含幼儿园)。

      2.奖项设置:

      (1)汕头市青少年体育贡献奖(各区县):每年度总分获得前三名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授予汕头市青少年体育贡献奖。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参加评选:

      ①所属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前八名或世界锦标赛前三名;

      ②获得贡献奖总分200分以上。

      (2)汕头市青少年体育学校组贡献奖(各学校、幼儿园):每年度总分获得前六名的学校授予汕头市青少年体育学校组贡献奖。

      3.计分办法:

      (1)直接输送单位标准:

                名次分

      计分赛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奥运会(夏季、冬季)、世界锦标赛

    80

    70

    60

    55

    50

    45

    40

    35

      世界杯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含青年)、全运会

    40

    36

    32

    30

    28

    26

    24

    22

      亚洲杯赛、亚洲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含青少年)、全国冠军赛(含青年)、省运会

    20

    18

    16

    15

    14

    13

    12

    11

      省青少年锦标赛

    10

    8

    6

    5

    4

    3

    2

    1

    广东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锦标赛团体总分

    40

    36

    32

    30

    28

    26

    24

    22

    向省队输送运动员

    25分/名

    向省体校输送运动员

    10分/名

    向汕头市体校、市水上运动中心输送运动员

    5分/名

      (2)寄读学校所属单位计分标准:市级各项目运动队(市体校、市水上运动中心的运动员)寄读于各学校的非该区所属运动员,根据寄读时间按下列比例计入寄读学校所在单位成绩,一年以下得分的10%,一年以上得分的20%,二年以上得分的30%,三年以上50%。 属于“市队区办”的项目所获成绩该区按100%计算。

      (3)输送至汕头市体校、市水上运动中心的运动员,需提供接收单位的转正证明。

      4.奖励标准:

      单位(元)

       奖励标准

    单位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

    80000

    60000

    40000




    学校

    20000

    10000

    8000

    6000

    5000

    4000

      5.经费使用办法:

      奖励经费用于改善当地业余训练条件及奖励有关人员。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时间

      每年度9月1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如在9月15日之后取得的成绩,可在下一年度申报)。

      (二)申报程序

      由输送单位填写各类申报表并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或成绩证明,加盖单位印章后送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竞训科进行审核。

      四、奖金发放

      各项奖励资金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列入各有关单位年度预算,由各单位依法纳税后发放至个人,相关税费由各单位代扣代缴。

      五、申报单位和有关人员在奖励资金申请、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侵占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确认后,不予奖励;已获得奖励资金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凡因弄虚作假、兴奋剂等原因取得比赛成绩者不予奖励,已奖励的,奖金须全部退回。

      六、奖励所需经费从市财政资金安排解决。

      七、本办法由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26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11日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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