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6997710/2019-00491 文 号:
- 发布机构:汕头市统计局 生成日期:2021-09-06
- 主题分类:主 题 词: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对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执法机构:法制科
2、对涉外调查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执法机构:法制科
3、对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执法机构:法制科
4、对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执法机构:法制科
5、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执法机构:法制科
6、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执法机构:法制科
7、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执法机构:法制科
8、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执法机构:法制科
9、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执法机构:法制科
10、对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执法机构:法制科
11、对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行为的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执法机构:法制科
12、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执法机构: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