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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6997710/2019-00491 文       号:
  • 发布机构:汕头市统计局 生成日期:2021-09-06
  • 主题分类:主  题 词:
汕头市统计局行政处罚
  • 2021-09-06 14:38
  • 来源:汕头市统计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统计局
  • 【字体:
  •   行政处罚: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法制科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法制科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法制科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法制科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法制科

      6、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法制科

      7、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法制科

      8、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法制科

      9、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法制科

      10、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法制科

      11、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法制科

      12、对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法制科

      13、对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对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法制科

      14、对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五)对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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