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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 2015-03-10 00:00
  • 来源:汕头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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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统计局

    汕头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2〕151号)和《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汕府办〔2013〕84号)要求,汕头市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汕头市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汕头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汕头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汕头市统计局和汕头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汕头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1425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8719个,增长38.4%;产业活动单位37070个,增加10552个,增长39.8%;有证照个体经营户98761个,增加24141个,增长34.2%(详见表1-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0823个,占34.4%;批发和零售业7880个,占25.1%;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3195个,占10.2%。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6424个,占57.1%;制造业17475个,占17.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6546个,占16.8%(详见表1-2)。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103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3个。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24668个,比2008年末增加7377个,增长42.7%。其中,内资企业23934个,占97.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521个,占2.1%;外商投资企业213个,占0.9%。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838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3.4%;私营企业9716个,占39.4%(详见表1-3)。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18.51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22.10万人,增长22.9%。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43.75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7.51万人,增长20.7%。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62.02万人,占52.3%;建筑业15.83万人,占13.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26万人,占7.8%。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20.68万人,占49.5%;批发和零售业17.49万人,占41.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12万人,占4.9%(详见表1-4)。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7888.85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34.7%,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65.3%。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378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6.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0615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43.0%;批发业4198个,占17.0%;零售业3523个,占14.3%。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59.4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1.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43.86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5.1%;批发业4.13万人,占4.3%;建筑业2.72万人,占2.8%。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458.59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1.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130.12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4.3%;批发业329.07亿元,占4.2%;房地产开发经营301.78亿元,占3.8%(详见表1-5)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78.5%,比2008年末提高了2.4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8.1%,下降了3.2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3.4%,提高了0.8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2.1%,下降了0.1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1.6%,下降了2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6.3%,提高了2.1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36.7%,比2008年末下降了3.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63.3%,提高了3.6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7.1%,比2008年末提高了1.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32.9%,下降了1.3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中心城区占54.4%,比2008年末提高了2.4个百分点;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心城区占46.3%,比2008年末下降了3.9个百分点(详见表1-6)。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17.7%,比2008年末提高了1.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2.3%,下降了1.3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47.4%,比2008年末提高了2.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52.6%,下降了2.8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中心城区占35.4%,比2008年末下降了1.3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中心城区占占24.8%,比2008年末下降了7.6个百分点(详见表1-7)。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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