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汕府〔2023〕52号)(下称《奖励办法》),为做好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下称“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规范申报流程和材料,现就申报事宜说明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项目所在企业以及项目引荐方。
二、报备程序
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项目所在企业以及项目引荐方,在申报奖励前须按要求做好报备工作。其中,申请开工建设奖励、项目投产奖励、贷款贴息奖励和特大项目奖励的须完成项目报备;申请引荐奖励的须完成引荐报备。未通过报备审核的,原则上不受理项目奖励申请。
(一)项目报备
1.报备要求:项目须完成供地或交付厂房。
2. 受理部门:项目所在区(县)、功能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附件5)。
3.报备材料:
(1)《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报备表》(附件1);
(2)申请报告;
(3)投资可行性报告;
(4)项目投资方情况;
(5)项目投资协议,供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非供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厂房购买合同或租赁协议;
(6)项目所在企业营业执照;
(7)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4. 报备受理和初审:区(县)、功能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的报备申请,并于收到报备申请资料的1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符合《奖励办法》要求的项目经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投资促进局备案,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退回申报企业。
5.报备审核:市投资促进局对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并出具项目报备意见。
6.变更申请:项目在报备后项目名称或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企业经营业务或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第4项要求重新提交报备申请。
(二)引荐报备
1. 报备要求:项目引荐方须在接洽项目之前或首次接洽项目时进行报备。
2. 受理部门:市投资促进局。
3. 报备材料:
(1)《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引荐报备表》(附件2);
(2)引荐方为个人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引荐方为组织机构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3)项目引荐奖励申请报告,主要说明申请理由和引荐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的产业类别、投资者实力、行业地位、供地需求、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产值和产业带动作用等内容);
(4)推动项目洽谈、对接的佐证材料(如与对接拜访相关的图片、文字、视频、考察记录、会议记录、行程证明、住宿证明等);
(5)引荐项目所在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
(6)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4. 报备受理及审核:市投资促进局对引荐方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核,并出具项目引荐报备意见。
三、奖励类别及申请材料
(一)开工建设奖励
1. 《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3);
2.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
4. 项目固定资产结转的会计记账凭证,并提供固定资产结转清单;
5. 由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时间范围为项目约定建设期,审核确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不含税金额);
6. 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二)项目投产奖励
1. 《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3);
2.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项目工程资料(此项仅需供地项目提供):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工程款发票、工程款付款凭证、工程款结算明细表(包括施工合同信息、工程款发票及付款信息)、建筑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4. 项目设备资料: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发票、设备付款凭证、设备采购明细表(包括采购合同信息、设备发票及付款信息)、设备安装验收报告、设备现场照片、设备铭牌照片;
5. 项目固定资产结转的会计记账凭证,并提供固定资产结转清单;
6. 由具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时间范围为项目约定建设期,审核确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不含税金额);
7. 项目全面投产运营后第一笔销售业务的佐证材料,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及相应收款凭证等;
8. 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三)贷款贴息奖励
1. 《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3);
2.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4. 项目已获得我市各级财政贴息支持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5. 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四)项目引荐奖励
1. 《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引荐报备表》(附件2);
2. 《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附件4);
3. 引荐方为个人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引荐方为组织机构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4. 推动项目洽谈、对接、签约、落地的佐证材料(如与对接拜访相关的图片、文字、视频、考察记录、会议记录、行程证明、住宿证明等);
5. 引荐项目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
6. 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五)特大项目奖励
通过特大项目报备审核的,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研提奖励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拟定申报材料清单,项目所在企业按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须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加封面后胶装成册,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编制、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四、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
(一)企业向所在区(县)、功能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奖励申报材料,由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出具审核意见并以公文的形式(附企业申报材料)报市投资促进局。
(二)市投资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市投资促进局官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奖励的,由市投资促进局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
(三)对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奖励办法》规定和相关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五、其他
(一)报备工作常年受理,奖励申请每年第三季度集中进行,具体时间由市投资促进局另行通知。
(二)已报备项目开工、竣工、投产运营时间因不可抗力原因或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延期的,须按合同(协议)要求办理延期手续,并向市投资促进局提出延期报备申请,原则上单个项目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企业申请本办法贷款贴息奖励的,与项目已经实际获得的我市各级财政贴息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项目实缴的贷款利息总额。
(四)项目引荐人须由市投资促进局、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以及项目所在企业共同确认。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1名引荐人,若出现2名或以上引荐人的,则视为1个引荐团队,在奖励申报时,需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励资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议。
(五)企业获得特大项目奖励的,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中其他奖励措施。
(六)供地项目是指与用地所在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或授权的单位签订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并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产业项目;非供地项目是指入驻(购买或租赁)我市通用厂房的产业项目。
(七)项目完成约定投资是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已完成既定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且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比例不低于约定投资总额的80%(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特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0亿元。核算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时,遵循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从小原则。
(八)所有佐证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复印件,原件备查。
(九)申报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提供书面承诺书,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本申报指南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