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已于11月15日印发。为便于企业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奖励办法》的有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奖励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适应我市当前招商引资工作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市投资促进局学习借鉴省内外有关地区招商引资政策,组织研究制定《奖励办法》。
《奖励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工作部署的具体体现,是我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增强投资吸引力的有效举措,有利于降低企业投资综合成本,提高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重点产业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推动构建“三新两特一大”产业发展格局,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奖励办法》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包括5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奖励对象。明确了奖励对象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部分,奖励措施。突出奖励力度大、政策措施实、兑现周期短的特点,分别设置了开工建设奖励、项目投产奖励、贷款贴息奖励、项目引荐奖励以及特大项目奖励共5项措施。
1.开工建设奖励。供地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项目投产奖励。制造业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
3.贷款贴息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的,最高贴息800万元。
4.项目引荐奖励。成功引荐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不含增资扩产项目)落户汕头的,最高奖励500万元。
5.特大项目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第三部分,项目报备和引荐报备。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项目和引荐方需按程序报备后方可获得奖励资格。
第四部分,奖励实施及监督管理。奖励实施按照“企业申请—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初审—市投资促进局审核—公示—市政府审定—财政拨款”的程序进行。同时,为突出监督管理,若项目未按约定竣工投产的,由项目企业所在地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追回已获得的奖励;申报资料造假或发生环保、安全生产的,除追回奖励外,追回奖励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部分,其他。明确了奖励资金的来源、有关概念的定义等相关事项。
为做好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市投资促进局还制定了《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申报指南》,对申报流程和材料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三、执行时间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2023年4月1日后新引进或增资扩产的产业项目以及项目引荐方,2023年12月1日起可申请报备,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