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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解读
  • 2020-12-01 08:51:19
  •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汕头市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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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加强对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亚青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保障亚青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汕头市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将于2021年11月在我市举行。这是我市首次承办洲级综合体育赛事。做好汕头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对《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的承诺,是对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以下简称亚奥理事会)和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组织机构(以下简称亚青委)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事关汕头亚青会组织工作的成效和举办的质量,也代表着国家和主办城市的声誉和形象。同时,我市作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保护亚青会知识产权也是巩固和发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成效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八)《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九)《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十一)《广东省专利条例》

      (十二)《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

      (十三)《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十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

      (十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对亚青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一)明确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办法》采取定义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对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进行界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亚青会知识产权,是指亚奥理事会和亚青委依法就与亚青会相关的特殊标志、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第六条对涉及保护客体的类型作出具体列举规定,共六大类,内容涵盖名称、会徽、吉祥物、会旗、会歌、口号、火炬、奖牌、奖杯等等。

      (二)明确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办法》第七条规定市政府负责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场监管、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办法》第二十条重点对市场监管、版权两个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规定了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分工。为提升执法效率,强化亚青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快速反应机制,规定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并与亚青委建立信息通报及联系机制,要求各部门做好案件通报、移送、接收的衔接工作。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管的案件,明确由首先受理举报或者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负责组织查处,避免发生推诿,延误时机(第二十二条)。

      (三)明确亚青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一是明确亚青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亚奥理事会和亚青委(第五条),并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亚青会知识产权应当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并依法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亚青委可以采取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等措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签订场馆建设、设备服务采购、项目委托等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条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是重点列举十类侵犯亚青会知识产权的禁止行为(第十三条),以负面清单形式为社会公众遵守和行政执法提供明确的判断依据。其中,除了违反著作权、商标、专利等法律保护规定的情形外,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规定,将通过制造与亚青会的虚假联系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隐性营销行为一并纳入禁止范围,如未经授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亚青会知识产权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标志、商标、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的行为。

      三是针对容易发生侵权的领域拓展保护措施。包括:对亚青会开幕式、闭幕式和体育赛事等进行各种形式的转播、传播规定保护措施(第十四条);顺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对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规定相应保护措施(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根据广告法等有关规定,对承接涉及亚青会知识产权的广告业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查验义务作出规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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