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商务法〔201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局制定了《汕头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并经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公布。如有问题,请与我局政策法规科联系(联系电话:88851126)。
附件:《汕头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及其附件
汕头市商务局
2017年9月16日
汕头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商务局(下称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滥用行政处罚权,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局权责清单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限。
局所属的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二)公平、公正原则。同等情况下同等对待被处罚对象;
(三)过罚相当原则。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五)综合裁量原则。结合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裁量决定。
第四条 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将违法行为的轻重等级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种。根据具体情况略作增减。
第五条 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情节标准:
轻微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违法行为单一,没有主观故意;
(二)没有涉案物品;
(三)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一般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危害后果较轻的;
(二)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为一般情节的因素。
较重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行政处罚相对人自违法行为查处半年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二)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被当地新闻媒体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为较重情节的因素。
严重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行政处罚相对人自违法行为查处后半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发现存在三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四)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者在互联网上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的因素。
特别严重情节只为招投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而设置,由以下因素予以考量: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必须并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予以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第七条 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两种或者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第八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立案审批、行政执法调查、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等执法流程,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文书,建立完整的行政执法案件档案。
第九条 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简化处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擅自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二)因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三)因自由裁量显失公正,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四)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行政处罚案件被依法撤销、变更、纠正的;
(五)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故意隐瞒不报、以罚代刑或者徇私枉法的。
(六)依法应当予以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追究行政处罚过错责任,依据以下方式进行:
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或者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止。期间,局权责及相关依据如有调整,相关附件将作相应调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2汕头市商务局对外劳务、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备案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xls
附件4汕头市商务局典当行业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xls
附件5汕头市商务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xls
附件6汕头市商务局促销和公平贸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xls
附件7汕头市商务局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xls
附件8汕头市商务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xls
附件9汕头市商务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xls
(详情请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shantou.gov.cn查询)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其复印件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来源:局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