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工作,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的情形。
二、责任追究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三、责任追究种类。
1. 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2. 诫勉谈话;
3.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种类应当根据执法过错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行为人认错态度,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局党组的决定拖延不办的;
2. 对工作不认真抓落实,搞形式走过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 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 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来信来访,造成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的;
6. 违反首问负责制,举止不文明,服务不周到,群众不满意,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 违反限时办结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8. 腐化堕落,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
9.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制度规定的。
六、追究程序
责任追究一般由局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或本局无权处理的人员,由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局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