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269号),在汕头市范围开展加力支持个人乘用车置换更新活动。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汕头市商务局
承办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二、活动时间
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在2024年9月1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加力支持个人乘用车置换更新活动,对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注册登记的乘用车,并且在汕头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的,向消费者发放一次性购车补贴。同一辆新车不得同时享受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和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一)相关定义
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转让车辆是指登记在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的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汕头市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取得有效的汕头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汕头市汽车销售企业是指在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汽车销售经营范围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符合享受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条件的对象,根据新购车辆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含税价格分三档进行补贴:
第一档:购车价格为7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购买新能源车补贴9000元/辆,燃油车补贴8000元/辆。
第二档:购车价格为15万元(含)至25万元(不含)的,购买新能源车补贴13000元/辆,燃油车补贴12000元/辆。
第三档:购车价格25万(含)以上的,新能源车补贴16000元/辆,燃油车补贴15000元/辆。
购车人在享受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同时,可以叠加享受参加活动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的其他优惠活动,但不可叠加使用政府发放的其他消费补贴资金。
(三)其他条件
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申请补贴的转让车辆所有人和新购置车辆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本人名下。
2.同一个人消费者只能领取一次补贴,补贴金额实行总量控制,先到先得,领完即止。
3.转让车辆需在2024年8月22日前登记在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并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所有权转让。新购车辆日期需在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并在2025年1月15日前在公安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4.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注册登记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5.新车购买日期不得晚于该车注册登记日期。
(四)补贴总金额
资金来源为上级安排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具体以最后下达金额为准。
四、补贴发放方式及规则
本次活动消费者应在活动规定时间内完成旧车转让和新车购置上牌后,通过活动平台自主上传旧车转让和新车购置相关凭证,市商务局经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购车补贴,活动期间不上传提交资料或上传资料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放弃申领补贴,补贴根据审核通过时间先到先得。
消费者在活动平台(正在加快建设中,启动将及时对外发布)上传相关材料,包括:
(1)购车人身份证件原件正反面照片以及领取补贴的本人银行卡(借记卡)信息;
(2)所购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汕头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第一联“发票联”);
(3)所购新车行驶证原件(主、副页)照片(申报新能源的副页须有“新能源”标注);
(4)所购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第1、2页)照片;
(5)转让旧车须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该辆旧车本次转让后《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相关页面照片;
(6)其他需要佐证的材料。
为便利消费者获取补贴,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经第三方审计核定的待补贴资金,由市商务局负责定期分批将活动补贴资金进行拨付。
六、其他事项
承办单位要加强对补贴资金核销情况进行定期监测、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相关情况,进一步完善防范“黄牛党”工作机制,加强对参加活动的商户监管,配合主办单位定期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如发现汽车销售企业或补贴对象存在作弊舞弊、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刷单、套现、提供虚假证件或发票、虚假交易等)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主办单位立即收回已发补贴资金,取消补贴对象参与后续活动的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如国家、省对汽车置换更新有新的工作要求,按国家、省政策执行。本方案由汕头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