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条(加强外贸支持)资金项目计划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11月30日—12月4日,共5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汕头市商务局(口岸局)反映情况。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和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确凿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确凿的证明材料。凡匿名或假冒他人姓名反映问题的,或未提供可查证的线索,或逾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不予受理。
附件: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条(加强外贸支持)资金项目计划
汕头市商务局
2020年11月30日
(联系电话:外贸科 88931893、889318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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