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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6997710/2019-00491 文       号:
  •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23-07-19
  • 主题分类:主  题 词:
汕头市商务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3-07-19 17:57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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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大力度持续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2〕274号)和《广东省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实施方案》(粤商务厅字〔2023〕6号),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

      (一)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根据上级工作部署,落实好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到期后延期政策,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出台综合性促消费政策措施,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惠民”活动,提供更多适销产品参加活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推动充电设施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进一步明确居住社区安装充电桩的相关标准以及预留安装条件的相关要求。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等依法依规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充电设施建设。贯彻落实《汕头市城镇老旧小区专项改造规划(2021—2025年)》(汕府办〔2021〕55号印发),支持有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结合改造建设汽车充电设施。落实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鼓励区县出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支持政策,进一步提升我市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电桩数量进一步增加。(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做好配套电网建设,预留充足的充电设施供电容量。以支撑形成新能源汽车快速增长的业务发展模式为导向,进一步完善充电网络。(责任单位:广东电网公司汕头供电局)

      二、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

      (三)扩大二手车经销业务。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商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税务部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公安、税务部门及时为已备案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上级工作部署,落实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政策,及时完成软件补丁升级工作,实现发票反向开具业务需求,确保纳税人可以及时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落实)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针对二手车交易特点,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  

      (四)加快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引导汽车销售企业落实有关会计核算要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及时升级信息系统,做好宣贯培训,做好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的单独签注管理和核发临时号牌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按职责落实)

      (五)支持二手车规模化流通。做好全面取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限迁政策的宣传工作,督促各区县严格落实。(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公安、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时完成软件补丁升级工作,实现阻断发票开具业务需求。落实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为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扩大汽车更新消费

      (六)促进老旧车辆淘汰。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相关工作。鼓励提前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及其他老旧车。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禁止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车型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道路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和年度审验工作,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营运车辆转籍和非营运车辆转营运车辆,其车型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公告的,一律不配发《道路运输证》。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依法依规办理营运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注销手续。对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道路运输车辆,依法办理有关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注销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七)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依据机动车保有量,引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合理布局、有序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扩大汽车消费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全市涉及二手车业务的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确保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及时享受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政策落实管理措施,建立政策反馈的上下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九)扩大汽车文化旅游消费。在扩大汽车文化旅游消费方面,培育自驾车和旅居车旅游消费,打造公共服务完善的自驾旅游线路。支持各区县加快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鼓励各区县举办汽车生活为主题的文旅活动,推广和普及汽车旅游生活方式,探索打造汽车文旅品牌。(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积极探索举办汽车集结赛、房车露营嘉年华等汽车系列赛。(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依规保障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营地等合理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提升城市停车设施供给水平。探索推行城市路测夜间停车政策,督促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施,在符合条件的路段施划夜间停车泊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依法依规保障停车设施用地需求。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与停车设施相关专项规划衔接,加大新建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力度,落实停车设施配套建设标准要求。统筹落实中心城区社会停车场空间保障,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规划地块停车配建比例,执行停车位新能源设施配置要求。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充分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用地需求。建设单位应按照用地规划条件及《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套建设停车设施,集中、统一划设公共停车位。物业管理备案时应明确公共停车区域,公共停车位作为城市临时停车位的补充及延伸。(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督促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配合)

      (十一)优化皮卡车进城管理。持续落实2022年8月份发布的《关于解除皮卡车在汕头市中心城区(北区)货车通行限制的通告》,全面放开皮卡车在全市的通行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十二)扩大汽车金融服务供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推出个人营运车辆贷款产品,为汽车消费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历史数据、行业经验、市场情况等因素,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科学厘定汽车尤其是新能源汽车保险费率。扩大汽车金融服务供给。鼓励具备专业能力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和业务布局情况,有序发展汽车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积极引入在汽车租赁业务方面实力强的融资租赁机构入汕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鼓励具备专业能力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和业务布局情况,有序发展汽车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引导汽车金融公司积极加强与汽车厂商合作协同,配合厂商探索建立直客渠道,推广汽车线上直销,提升客户线上消费体验。(责任单位:市金融局、汕头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针对汽车生产、销售、消费领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汽车产业及汽车消费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工作协同,按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回升和潜力释放。


    汕头市商务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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