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6997710/2019-00491 文 号:
-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23-03-31
- 主题分类:主 题 词:
汕商务贸函〔2023〕84号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切实提高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粤府函〔2022〕23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汕头市2023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自主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二、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支持标准
(一)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
(二)对于投保“普惠平台类”保险产品的企业,若实缴保费不超过资助额上限,取实缴保费为应资助金额;若超过资助额上限,取企业2022年出口额的0.048%为应资助金额。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相关定义详见附件1。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一般企业类”业务,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省属、中央驻粤企业等)提出申请,广东省一级保险公司组织所承保的企业申报、收集材料(2份)并复核确认;“普惠平台类”业务,由承保保险公司申报。
相关申报材料按投保企业注册属地原则(以营业执照登记地为准),将全年项目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装订成册,及申报表格电子版(发送至stwmk901@vip.126.com),于2024年1月20日前送达汕头市商务局(地址:金涛庄东区外经贸大厦901室)。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支持的,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由保险公司填写);
(2)2023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申请表(附件3,由企业填写);
(3)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4)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5)付款银行水单或流水清单(复印件);
(6)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汇总表(电子版,由保险公司汇总提供);
(7)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https://gd.gsxt.gov.cn)查询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纸质版)。
2.“普惠平台类”申报材料
(1)经“普惠平台类”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 为提升企业服务质效,对于“普惠平台类”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无需提供保单文件;
(2)“普惠平台类”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
(3)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4)相关应收款台账(电子版,由保险公司汇总提供);
(5)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s://gd.gsxt.gov.cn)查询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电子版,由保险公司汇总提供)。
3. 市商务局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各保险公司要规范资金监督管理,加强风险防控,自觉接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虚报、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1.实施单位正在接受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2.支持内容含有禁止性补贴,补贴条件包括出口实绩和进口替代等。3.支持内容含有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4.支持内容含有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5.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2020-2022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6.支持内容含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7.同一项目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附件:1.申报指引注意事项
2.2023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
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
般企业类”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3.2023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
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
般企业类”申请表
4.“普惠平台类”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①保险
公司垫付、②保险公司未垫付)
汕头市商务局
2023年3月31日
(联系人:郑棉涛、谭铭萱,联系电话:8893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