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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易团汕头分团关于加强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的通知
  • 2023-09-20 17:41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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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商务贸函〔2023〕178号

    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对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的最新规定和要求,为打击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空置展位等违规行为,规范参展秩序,依据商务部《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参展展品管理规定》和《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从第134届广交会开始,广东省交易团汕头分团将加强我市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位使用要求

      (一)汕头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我市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广东省交易团汕头分团,下称汕头分团)形式参展。汕头分团负责本分团展位使用的管理,并与本分团参展企业签订参展责任书。

      (二)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仅限已经审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简称参展企业)使用。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以及展览期间空置展位。

      (三)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展位实际使用企业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四)参展企业指定专人(展位负责人)负责展位使用。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

      (五)参展企业每届广交会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须配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展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流通型企业在同一展区的相邻展位数量超过1个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非流通企业共同参展。品牌展位及其粘连的一般性展位禁止企业联营参展。

      (七)联营参展的流通型企业须在展位申请阶段通过参展易捷通系统提交联营企业信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报汕头分团。展位安排结果公布后,参展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联营企业确认,否则不能联营参展。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八)参展展品必须是参展企业或经参展企业许可由联营(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物品),由参展企业对参展展品进行登记。展品不得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参展企业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企业和供货单位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展品类别,展品参展的展位号,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条款及时效等,并附相应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带到展会现场备查。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二、展位违规使用的认定

      (一)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使用展位:

      1.以非参展企业的名义对外签约。

      2.出口展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3.以任何方式将出口展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4.未报、虚报、假报出口展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出口展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5.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广交会参展证明牌或其他证明材料。

      6.未按《参展展品管理规定》使用展位、放置展品。

      7.经广交会出口展展位联合检查组(简称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使用展位的行为。

      (二)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使用展位:

      1.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2.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供货)单位超过1家的。

      3.在出口展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4.参展企业未在出口展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5.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6.未按《参展展品管理规定》使用展位、放置展品。

      7.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使用展位的行为。

      (三)在展览期间无企业参展的空置展位,经大会现场服务监督检查组初步认定后,由大会业务办确认并处理。因不可抗力造成展位空置,参展企业须向汕头分团书面说明原因,由汕头分团提交大会确认后可免于处理。

      三、展位违规使用的处理

      (一)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被展位检查组查实,处理结果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品牌展位的参展企业,按《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对被认定违规空置展位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

      1.空置一般性展位,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2届广交会的参展资格;

      2.空置品牌展位,按《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3.空置展位的展位费全额收取,不予退回。

      (四)对展位中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企业及联营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展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按《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执行,并在下一次展位申报中予以扣分。

      2.参展展品发生以下情况,拒不执行整改或接受大会相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在下一次展位申报中予以扣分,取消其从下届起2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1)展品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被商(协)会认定的。

      (2)因虚打质量认证标牌及其它侵犯知识产权以外的违规情况,被商(协)会认定的。

      (3)检查单位对展品进行检查时,参展企业拒检的。

      请各参展企业高度重视,务必严格遵守商务部、大会和省市各级主管部门有关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认真配合大会和有关部门展位检查工作。

      特此通知。



      汕头市商务局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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