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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解读
  • 2021-11-04 09:53:41
  • 来源:汕头人大
  • 发布机构: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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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于1992年4月筹办,1993年7月经省政府批准为省级高新区,2017年2月经国务院批复升级为国家高新区,是粤东地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当前,高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广东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规定,国务院关于同意汕头高新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的批复精神和市委工作要求,坚持在创新资源要素集聚、科技经济结合紧密、创新创业生态优良、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知识产权规范保护等方面先行探索示范,积累形成了一大批有利于高新区建设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但是也存在发展瓶颈限制,如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制度供给不够完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发挥特区立法权的引领、推动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确保高新区依法规范高效运作,改革创新于法有据、有法支撑,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条例》的立法过程和特色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在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吴启煌常务副主任多次听取草案修改工作汇报,提出了工作要求、指导意见,给予大力支持。市委常委、秘书长赖小卫同志召集专题会议,研究促进高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立法事项。林平副主任带队赴高新区调研,并召开多场座谈会听取修改意见建议,提出审议意见。

      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多场座谈会,听取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金平区、龙湖区人民政府,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顾问、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通过汕头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修改意见建议。同时,书面征求了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并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与高新区管委会进一步沟通研究,与高新区管委会赴河源、清远两市高新区学习调研,对草案反复修改。法制委经统一审议,提出了《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修改稿)》。

      10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会议汇报了条例有关情况,市委原则同意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的主要特色:一是坚持深化改革。《条例》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发展高科技、培育新产业”为发展方向,以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目标定位,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自主创新力、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着力发挥高新区在汕头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

      二是优化资源配置。《条例》赋予高新区市级管理权限,完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规范土地开发建设,统筹优先安排用地,支持鼓励创新资源集聚,加强成果转移转化与金融服务,推动技术创新、标准化、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深度融合,健全创新服务体系。《条例》明确高新区加大开放创新力度,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为汕头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三是激发创新活力。《条例》发挥高新区的扩大开放和科技创新功能作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构建企业创新创业生态圈,完善孵化体系,促进产业优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不断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构建集产业链、投资链、创新链、人才链、服务链于一体的开放创新体系,充分释放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不断增强高新区创新驱动活力。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管理体制、开发建设、创新创业、服务保障和附则等六章共三十六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条例》一是明确高新区管理范围,除国务院批准的规划建设区域外,市人民政府可确定由高新区管委会管理的其他区域。二是明确高新区的功能定位,打造成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是完善组织领导职责,建立重大改革决策协调机制。四是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高新区可以按照“一区(高新区)多园(高科技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强化主园区对分园区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延伸覆盖,实现产业统筹布局、资源整合协同配置、园区集聚发展。

      (二)关于管理体制。《条例》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高新区开发建设发展实际,一是细化了管委会职责,明确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行使市级管理权限,要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区政府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赋予管委会更大的经济管理自主权。二是建立管委会行政职权目录管理及动态调整公布制度,明晰管委会职权边界。三是规定高新区管委会与市有关部门、有关区政府的履职服务、行政执法及协调机制。四是明确高新区的财政管理、人事管理、公共事务服务管理方式。

      (三)关于开发建设。《条例》一是明确高新区重点发展方向,要求市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高新区给予适当倾斜,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用地需求予以优先保障。二是为防止高新区房地产过度开发,明确规定不得采用租赁方式供应住宅用地。三是规定国有土地供应及产业用地准入管理,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对已供未建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四是明确高新区合理确定配套设施、住宅用地比例,禁止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名变相圈地从事房地产开发。

      (四)关于创新创业。为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助推高新园高质量发展,《条例》从产业集聚、服务配套、政策支撑、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产业发展方向,要求高新区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二是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要求管委会制定高新区内的企业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研发能力建设。支持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三是加强创新创业服务配套。通过财政补贴、“三旧”改造等措施鼓励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四是加大对科创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整合财政、银行、保险和社会资金多方力量,鼓励支持运用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投贷联动等多种科技金融手段,并鼓励国有创投企业探索核心管理团队持股和跟投的激励措施,以及采取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扶持措施,引导各类资本和金融机构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缓解科技企业由于轻资产、高风险、抵押难、评估难等特点而导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五)关于服务保障。为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条例》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持续优化审批服务。二是加强统计评估工作。定期对高新区产业集聚度、单位土地投资强度、技术创新能力、经济效益、生态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估,为高新区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三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援助维权机制。四是做好招才引智工作。优化人才服务体系,探索实施产业精准引才、全球柔性引才等模式。

      (六)关于附则。明确了《条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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