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头高新区管委会制定出台了《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 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十项措施》(汕高委〔2024〕6号)(以下简称《十项措施》),现对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及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汕头科学城建设,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塑造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推动产业与科技互促双强,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十项措施》。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
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汕府〔2022〕67号)
5.《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汕市人社发〔2023〕21号)
6.《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23〕4号)
三、主要内容
《十项措施》主要包括对创新主体的培育、科研活动的开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孵化平台载体的建设运营、科技金融、科技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绿色环保和集约节约用地等进行鼓励和支持,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支持创新主体培育。支持科技型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资质认定,支持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对其设立的研发平台进行相关资质认定。其中:1.高新技术企业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申报并成功通过科技部门认定的企业;2.科技型中小企业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要求,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申请入库,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入库资料进行审核通过,纳入企业系统备案的企业;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指符合《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认定标准,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申报并成功通过工信部门认定的企业。其他类型的企业资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支持开展各类技术研发活动。支持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加大研发投入,进行科研技术攻关和技术交易。其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计算公式为:研发投入/营业收入×100%;技术合同指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合同,并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登记认定。
第三条 支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成果转化。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第四条 支持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境内外创新平台及机构围绕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提供优质创新资源,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完善科技创新链条。其中:专利代理机构指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且未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的异常名录中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条 支持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和做强产业经济。鼓励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做强做大产业经济。
第六条 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鼓励区内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实现上规上限。
第七条 支持强化金融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能力。发展科技金融,引导金融工具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八条 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建设运营。优化创新生态,构建多层次专业化科技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体系,鼓励建设运营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平台载体,激发区域创新创业活力。其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是指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科技企业和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符合各相关部门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认定条件,经各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平台载体。
第九条 支持绿色环保、节能减排和产业集约化发展。鼓励区内企业强化科技创新,集约节约用地和洁净车间建设,打造高标准、高品质、高规格产业空间。
第十条 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促进人才集聚。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发挥引才主体作用,多渠道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为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其中:科研助理岗位的聘用对象应为当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应按通知要求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四、申报程序
1.汕头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
2.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的平台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进行资料审核;
4.兑现政策。
五、政策有效期
《十项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汕头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