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规章文件
分享到: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高新区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等3个评选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 2022-08-17 11:25:19
  • 来源: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 发布机构: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 【字体:
  • 汕高委﹝2022﹞14号

      各局(室)、直属单位,各入区企业:

      《汕头高新区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汕头高新区优秀科研创新团队评选办法》和《汕头高新区优秀青年创新人才评选办法》已经管委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15日

    汕头高新区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汕头高新区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以下称《若干措施》)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在汕头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选工作。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评选工作采取定期受理、集中评选的方式,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选。每年评选区优秀企业家最多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已获评区优秀企业家者原则上三年内不能再次参加评选,取得新的重大成就者除外。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资格条件

      第五条  评选对象。汕头高新区内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均可参与评选。

      第六条  参加评选优秀企业家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 基本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或失信行为记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高新区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有较丰富经营管理经验或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

      (二)行业影响及个人成就:积极参加行业活动,行业公认对所从事的领域发展有重大贡献者;从业期间担任行业有关公众性组织中高级职务、政府邀请专家或享受特殊津贴者;在所从事的相关领域出版过专著、发表过文章或在有关论坛平台进行过演讲、经验交流等。

      (三)经营规模及业绩:带领企业提供产品服务数量达到较高规模,相同市场板块下市场占有率高,位居区内或行业前列;企业在战略层面、整体规模、生产经营服务项目等方面呈扩大趋势;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技术创新能力居区内或行业前列;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等收益位居区内或行业前列;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保持增长趋势;企业依法按时足额纳税,区内年度纳税额为高新区经济发展所作贡献大。

      (四)劳动社会保障方面:带领企业能认真遵守国家劳动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五)社会责任及声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真诚回报社会,积极参与促进社会就业、爱心活动、捐款救灾等公益活动,在公众及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章 提交材料

      第七条  申报参评人需依照资格条件要求,如实、准确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高新区优秀企业家评选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基本条件持有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演讲或经验交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三年主要成果和业绩贡献(含带领企业规模、战略规划、经营情况等方面的详细介绍,不少于2000字);

      (六)所带领企业近三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企业劳动社会保障相关证明材料;

      (八)参与行业活动、公益活动等活动的相关照片及参与活动简述。

      上述材料(一)(五)项提供原件,其他提供复印件。

    第四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八条  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汕头高新区优秀企业家评选对象、资格条件、提交材料和申报评选程序等。

      第九条 推荐申报:由区内推荐企业通过PC端汕头高新区企业服务平台(http://www.stgx.top)申报,初审通过后再将《汕头高新区优秀企业家评选申报表》纸质版一式十份,其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提交至汕头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由汕头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汇总报汕头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选。

      第十条  材料评审。由汕头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评选评价指标,并组织专家小组成员对纸质材料进行评审,小组成员5-7人。采取集中评选的方式,经出席现场评审专家小组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拟定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对象。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小组分批到评审对象工作地点进行现场评审,专家小组由5-7名组成。现场评审包括个人陈述、成果展示、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环节,经出席现场评审专家小组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拟定为区优秀企业家奖励表彰对象。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征求纪检监察、政法、税务、金融、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对拟奖励表彰对象进行审查审核。

      第十三条 组织公示。拟定为区优秀企业家名单在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时间5天。

      第十四条 呈报审批。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拟表彰奖励名单由汕头高新区党政办公室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获评区优秀企业家者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并颁发牌匾,奖金按有关程序将款项汇至推荐企业银行账户,推荐企业按有关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发放至获评优秀企业家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对象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要坚持评审原则和标准。评选实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推荐企业和参评人员要如实、准确提交参评材料,并对评选申报表的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获取表彰奖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撤消所获表彰奖励,追回已发奖金及牌匾,5年内不得申请我区各类人才政策,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若干措施》一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汕头高新区优秀科研创新团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汕头高新区优秀科研创新团队评选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以下称《若干措施》)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在汕头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选工作。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评选工作采取定期受理、集中评选的方式,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选,每年评选区优秀科研创新团队最多不超过10个。

      第四条  已获评区优秀科研创新团队者原则上三年内不能再次参加评选,取得新的重大成就者除外。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资格条件

      第五条  本评选办法所指评选对象是指对区内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有突出业绩的优秀科研创新团队。

      第六条  参加评选优秀科研创新团队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申报团队是由区内企业自主建立或与区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近三年以来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成果的科研团队;

      (二)申报团队近三年以来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进行自主创新,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对企业产业发展或生产技术改造做出突出贡献,且研究成果已进入产业化阶段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团队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人员组成,带头人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团队核心成员中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占50%以上,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四)申报团队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团队成员相互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及较强的创新能力,遵纪守法,学风正派,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所在领域或行业前列,核心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我区优先发展产业需要;

      (五)申报团队至少有两名团队成员(包括带头人或核心成员)全职在区内企业工作,其他核心成员每年至少在区内企业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

    第三章 提交材料

      第七条  申报参评团队需依照资格条件要求,如实、准确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高新区优秀科研创新团队评选申报表》;

      (二)申报团队所在企业或合作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申报团队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花名册、简历材料、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身份证;

      (五)团队事迹材料,不少于2000字;

      (六)团队取得的业绩、成果证明材料;

      (七)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在区内企业工作证明材料及团队成员相互之间合作关系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八条  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汕头高新区优秀科研创新团队评选对象、资格条件、提交材料和申报评选程序等。

      第九条  推荐申报。由区内推荐企业通过PC端汕头高新区企业服务平台(http://www.stgx.top)申报,初审通过后再将《汕头高新区优秀科研创新团队评选申报表》纸质版一式十份,其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提交至汕头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由汕头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汇总后报送至汕头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评选。

      第十条  材料评审。由汕头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优秀科研创新团队评选考核指标,并组织专家小组成员对纸质材料进行评审,小组成员5-7人。采取集中评选的方式,经出席评审专家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拟定为现场评审阶段对象。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小组分批到评审对象工作地点进行现场评审,专家小组由5名(含5名)以上组成。现场评审包括个人陈述、成果展示、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环节,经出席现场评审专家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拟定为区优秀科研创新团队表彰奖励对象。

      第十二条  组织公示。拟定为区优秀科研创新团队表彰奖励对象名单在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时间5天。

      第十三条  呈报审批。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拟定为区优秀科研创新团队表彰奖励名单由汕头高新区党政办公室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获评区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并颁发牌匾,奖金按有关程序将款项汇至申报团队所在企业或合作企业银行账户,由企业或团队带头人制定合理分配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发放至团队各成员银行账户。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对象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要坚持评审原则和标准。评选实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推荐企业和参评团队要如实、准确提交参评材料,对申报表的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获取表彰奖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撤消所获表彰奖励,追回已发奖金及牌匾,5年内不得申请我区各类人才政策,并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若干措施》一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汕头高新区优秀青年创新人才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汕头高新区优秀青年创新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以下称《若干措施》)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在汕头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选工作。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评选工作采取定期受理、集中评选的方式,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选,每年评选区优秀青年创新人才最多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已获评区优秀青年创新人才者原则上三年内不能再次参加评选,取得新的重大成就者除外。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资格条件

      第五条 本评选办法所指评选对象是指对区内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有突出业绩的优秀青年创新人才。

      第六条  参加评选优秀青年创新人才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形象,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申报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连续全职在区内企业工作1年以上(初次在区内缴交社保时间至申报日大于12个月)。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近3年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奖项、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奖项、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奖项之一的主要完成者,可优先列为评选对象。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先进,已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企业中的技术骨干,参与技术升级、改造,解决企业内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取得技术革新的,或从事产业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前沿技术项目研究的,掌握核心技术或取得一定成果的。

      4.企业中的管理型人才,有战略眼光,创新管理模式为企业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

      5.科研方法或思路具有独创性,发展潜力大,科研工作有突破可能和较大创新前景。

    第三章 提交材料

      第七条  申报参评人需依照资格条件要求,如实、准确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高新区优秀青年创新人才评选申报表》

      (二)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四)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

      (五)个人信用记录(一周内)

      (六)身份证

      (七)科学技术奖励奖项证明(选交)

      (八)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证明及效益证明(选交)

      (九)核心技术或工作成果证明(选交)

      (十)科研工作创新证明(选交)

      (十一)个人事迹材料(不低于1000字)

      (十二)人事档案已转入我区或提供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第四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八条  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评选对象、资格条件、提交材料和申报评选程序等。

      第九条  推荐申报。由区内推荐企业通过PC端汕头高新区企业服务平台(http://www.stgx.top)申报,初审通过后再将《汕头高新区优秀青年创新人才评选申报表》纸质版一式十份,其余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提交至汕头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由汕头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汇总后报送至汕头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评选。

      第十条  材料评审。由汕头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小组成员对纸质材料进行评审,小组成员5-7人。采取集中评选的方式,择优拟定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对象。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小组分批到评审对象工作地点进行现场评审,专家小组由5名(含5名)以上组成。现场评审包括个人陈述、成果展示、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环节,经出席现场评审专家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拟定为区优秀青年创新人才表彰奖励对象。

      第十二条  组织公示。拟定为区优秀青年创新人才表彰奖励名单在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时间5天。

      第十三条  呈报审批。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拟定为区优秀青年创新人才的表彰奖励名单由汕头高新区党政办公室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获评区优秀青年创新人才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并颁发牌匾,奖金按有关程序将款项汇至推荐企业银行账户,推荐企业按有关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发放至获评区优秀青年创新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对象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要坚持评审原则和标准。评选实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推荐企业和参评人员要如实、准确提交个人参评材料,对申报表的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获取奖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撤销所获表彰奖励,追回已发奖金和牌匾,5年内不得申请我区各类人才政策,并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若干措施》一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