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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 2022-01-28 09:48:29
  • 来源: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 发布机构: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 【字体:
  • 汕高委〔2022〕4号

    各局(室)、直属单位、有关企业: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27日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驱动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贯彻落实汕头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坚定不移走“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以及“三新两特一大”产业发展部署,打造“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新样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进一步规范瞪羚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快创新驱动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汕高委〔2021〕4号)和《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政策和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在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专业领域新、市场潜力大的高科技企业。

      第二条 受理部门与受理时间

      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优选部分优秀高成长企业认定为高新区瞪羚企业,并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高新区科技与经济发展局(下简称高新区科经局)负责高新区内瞪羚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条 认定条件

      认定为高新区瞪羚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稳定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团队,运营情况良好的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汕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传统优势产业发展方向,涵盖智能装备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领域。

      (三)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

      (四)成长性指标

      企业具有“专、精、特、新”的特点,成长性好,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规模和效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的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5%以上,且上年度正增长。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到2亿元的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且上年度正增长。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含)以上的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15%以上,且上年度正增长。

      (五)创新能力指标

      企业的创新能力需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含)以上:

      (1)研发投入:企业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三年研发投入总和/三年收入总和)不低于5%;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到2亿元,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4%;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含)以上的,不低于3%。

      (2)知识产权:企业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或II类自主知识产权12项(含)以上。

      (3)研发平台:企业拥有市级(含)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或拥有市级(含)以上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之一。

      (4)标准制定:企业近三年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

      (六)企业注册时间在2011年1月1日之后。

      (七)已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条 扶持措施

      (一)高新区管委会将按照《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快创新驱动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对瞪羚企业予以奖补;对有贷款需求的,按《汕头高新区“科技专项贷”扶持措施(试行)》予以贴息补助;符合汕头高新区其他政策措施奖励的,按照“同类型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优惠。

      (二)高新区管委会将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对瞪羚企业在技术创新及人才培育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三)高新区管委会将积极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将有相关需求的瞪羚企业向各大金融机构、知名基金推荐,鼓励银行、担保、投资等金融机构提供一系列专项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汕头高新区企业服务平台(http://www.stgx.top)注册登记,并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汕头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申报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企业信用证明材料;

      (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由税务部门开具的营业收入及纳税证明、研发费用支出证明材料;

      (5)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研发平台认定证明、标准制定等相关材料。

      (二)遴选

      (1)形式审查。高新区科经局收到申请书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申请书网上提交成功、书面材料签章齐全的视为有效申请。

      (2)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书,根据申报条件及认定标准组织项目评审工作,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议公布

      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后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高新区专栏”公示10个工作日,有异议的可向高新区科经局反映,经核实后确定最终认定名单。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高新区已认定的瞪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

      (1)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高新区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企业获得瞪羚企业资格后,应当于有效期内每年第一季度按要求向高新区科经局提交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研发费用、知识产权、研发平台认定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再符合上述条件或迁出我区的企业,不再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办法由汕头高新区科经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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