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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十项措施》(汕高委〔2024〕6号)文件精神,现将“科技专项贷”贴息补助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具体要求如下:
一、企业贷款合同必须在2024年7月17日至2027年12月31日时间范围内签署;
二、贷款利息发生在2024年7月17日后,但贷款合同签署时间在2024年7月17日前的情况,不可享受贴息;
三、企业贷款合同在2027年12月31日前签署,但利息产生在2027年12月31日之后的部分,不可享受贴息。
如有与之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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