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新区各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根据《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粤工信规字函〔2024〕 4号)和《汕头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为建立完善区级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工作体系,现组织开展高新区绿色工厂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汕头高新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近3年存在《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况的企业,不得申报绿色工厂名单。
二、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企业按照《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相关标准要求,可采用自评价或第三方机构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并书面提交高新区科技与经济发展局。
(二)开展评审。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在充分征求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组织评审,经评审通过后纳入区级绿色工厂名单,予以公布。
(三)申报时间。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纸质版一式三份),并于2024年12月6日下午下班前,送高新区科技与经济发展局。逾期报送或未按要求报送的将不予以受理。
三、动态管理
(一)区级推荐。评为区级绿色工厂的企业,高新区将对照绿色工厂相关创建标准指导持续开展绿色化改造提升,并将推荐列为市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对象。
(二)变更申请。区级绿色工厂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高新区科技与经济发展局,并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
(三)移出公告。区级绿色工厂中的企业存在《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况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联系人:李聪,电话:88176041)
汕头高新区科技与经济发展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