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是一项持之以恒、丝毫不能松懈的工作,更是企业的“生命线”,每一位身在安全管理岗位的人员,对于身上肩负的责任既要“牢记于心”,更要“ 谨慎于行”。学好相关法律法规,对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教育意义。5月26日起,汕头高新区安监局组织开办为期两天的“安全生产培训会”为区内企业进行专项培训。
培训讲师就“新《刑法》形势下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与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以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内容进行授课,通过提问、举例、释义、普法的方式展开,具有很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真正筑牢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新《刑法》修订条款如下:
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修正案第三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修正案第四条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修正案第四条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四、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修正案第四条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五、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修正案第二十五条,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条文修改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