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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程序
  • 2026-08-22 14:35:27
  • 来源: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 发布机构: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 【字体:
  • 办理事项名称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承办部门

    汕头高新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

    联系电话

    0754-88362525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注: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提交材料

    1.修建性详细规划(含附图)及方案蓝图(原件1份);

    2.人防工程方案设计文本(原件1份)。

    办理流程

    1.收件: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核对通过的予以收件。

    2.受理:高新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业务承办人员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核对通过的予以受理。

    3.审查:高新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业务审核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审查通过的转入决定步骤。

    4.决定:高新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业务审批人员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复核通过后上报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5.制证:高新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业务负责人员制作相应结果文件。

    6.送达: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通过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及其他特别程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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