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备案》程序
2026-08-10 09:59:16
来源: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机构: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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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名称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备案 |
承办部门 | 汕头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
联系电话 | 0754-88177627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受理条件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1.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
提交材料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备案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 |
办理流程 | 1.收件: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核对通过后收件。 2.受理: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业务承办人员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核对通过后受理。 3.备案: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业务负责人员出具相应备案文件,并进行备案公示。 4.送达: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通过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60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及其他特别程序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