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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程序
  • 2024-05-07 10:08:02
  • 来源: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 发布机构: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 【字体:
  • 办理事项

    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承办部门

    汕头高新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

    联系电话

    0754-88362525

    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受理条件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2.申请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立项的项目;

    3.项目类型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划拨用地目录;

    4.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且符合国家用地政策;

    5.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7.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8.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9.请在办理相关业务前提前1个工作日以上到“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gdtz.gov.cn/>)申请项目代码,经审核通过后提出业务申请。对未获取项目代码的在建项目,按上述方式进行历史项目赋码。

    10.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申请表(原件1份);

    3.建设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规划文件或者产业政策文件等)(复印件1份);

    4.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申请表(原件1份);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建设项目拟选地点四至范围的地形图(复印件1份);

    6.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申请表(原件1份);

    7.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以及对应的电子版txt地块坐标文件(原件1份);

    8.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9.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已获得原用地预审意见的,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提供原用地预审意见(原件1份);

    11.已获得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提供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不含公示及特别审查程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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