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自行监测方案(原件1份);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1份);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 6.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原件1份);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