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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排污许可证(新申请)》程序
  • 2021-03-15 10:44:55
  • 来源: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 发布机构: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 【字体:
  • 办理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新申请)

    承办部门

    汕头高新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

    联系电话

    0754-88177627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受理条件

    办理排污许可证(新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受理。

    提交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自行监测方案(原件1份);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1份);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
    6.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原件1份);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承办→审核→决定(批准)→办结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时限: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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