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程序
2021-03-15 10:43:13
来源: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机构: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字体:
大
中
小
】
办理事项名称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所有权 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承办部门 | 汕头高新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 |
联系电话 | 0754-88362525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五十、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条 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5.《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6.《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8.《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五条 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1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11.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 |
受理条件 | 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2.已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土地权属证书; 3.申请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涉及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4.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须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5.申办划拨改出让的,应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属国有资产的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7.申办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的,应提交企业改革(制)批准文件。 |
提交材料 | 1.转让(合建)《申请书》(原件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审批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原件6份); 3.属企业改制的应提交市政府批准企业改制的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 4.原用地批准文件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申办用地单位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个人的身份证、法人委托(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承办→审查→上报管委会批准→办结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时限:10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