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市政类) |
承办部门 | 汕头高新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 |
联系电话 | 0754-88362525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4.《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受理条件 |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发改部门的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2.通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3.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在有效期内、且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4.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电力、油气、危险品、水工程等保护区或安全防护范围内,取得相关运营单位书面同意; 5.建设项目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取得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 6.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通过文物保护部门审批; 7.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等项目涉及其他权属用地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8.施工图设计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9.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
提交材料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类)申请表(原件2份); 2.发改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3.所涉及用地单位意见(协议)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 6.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原件3份); 7.工程设计方案图、说明书及电子文件(原件3份); 8.工程设计方案电子报批文件(原件1份)。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承办→审查→决定(批准)→办结(同步在汕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线上申报)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5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承诺时限:1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