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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程序
  • 2024-05-07 10:06:18
  • 来源: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 发布机构:汕头高新区管委会
  • 【字体:
  • 办理事项

    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承办部门

    汕头高新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

    联系电话

    0754-8836252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受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1. 政府投资项目。

    1)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取得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2)完成规划报建文件编制;

    3)位于国家安全区域的,通过国家安全部门审批;

    4)位于地铁保护范围内的,取得地铁运营单位意见;

    5)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通过文物保护部门审批;

    6)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取得应急部门的审查意见;

    7)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取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意见。

    2. 社会投资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完成规划报建文件编制;

    3)位于国家安全区域的,通过国家安全部门审批;

    4)位于地铁保护范围内的,取得地铁运营单位意见;

    5)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通过文物保护部门审批;

    6)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取得应急部门的审查意见;

    7)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取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意见。

    提交材料

    1.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规划条件或方案核查意见中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意见(复印件1份);

    4.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4份);

    5.建筑面积明细表、建筑规模测算报告或工程预算书(原件1份);

    6.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

    7.发改部门相关立项文件(复印件1份);

    8.具有相应资质测绘单位出具的定线图(原件1份);

    9.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时限:1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及其他特别程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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