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要求,现公布汕头市水务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市水务局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189号;邮编:515041;电话:0754-88560092;传真:0754-88531784)。
一、总体情况
2023年,汕头市水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依托“汕头市水务局”门户网站(频道)以及“汕头水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拓宽信息公开渠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努力为推进汕头水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一)强化政务宣传。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要水事活动信息,以新闻图片、政务信息、专题信息和动态信息等形式,图文并茂开展公开宣传报道,公开信息包括涉及水务工作的重要工作动态、通知公告、政策法规、政策解读、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三公经费、财政预决算等方面内容。
(二)加强沟通互动。认真做好市直机关工委主办、汕头融媒集团承办的“民声热线”上线工作,在切实讲好水务政事的同时,及时倾听群众和网民意见,对群众关心关注的热、难点民生问题或意见建议,及时落实有关科室或单位跟进处置,并及时通过汕头橄榄台、门户网站(频道)、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宣传报道,努力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三)各项工作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23年我局门户网站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59条,其中工作动态314条、通知公告100条、政策法规及解读35条、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40条、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10条;通过“汕头水务”微信公众号推送信息量751条,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水务领域各类型信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水务工作的了解、监督和支持。
2、依申请公开情况。逐步优化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对符合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及时回复,对不属于本级公开或不适合公开的内容及时做好解释和指引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2023年,我局共收到7件依申请公开信息,年内均已按时办结,办结率100%;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3、政府信息管理情况。我局已先后印发《汕头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关于印发汕头市水务局网上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等,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工作制度等目标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审查、发布机制,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及保密审查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规范管理。
4、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依托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频道),结合实际设置了“信息依申请公开”“组织机构”“政策解读”“工作动态”“通知公告”“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栏目,及时发布各类工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充分发挥“汕头水务”微信公众号政务新媒体平台优势,加强与各级主流媒体的沟通合作,加大正面宣传工作力度,坚持内容为王,切实讲好水务故事,让群众更及时、更便捷了解我市水务工作动态,加强对水务工作的关心支持。
5、监督保障情况。我局已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持续加强组织领导,局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研究部署推进工作;局分管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负责;各科室及下属各单位按照局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2023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个别亟需改进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对从事信息公开的人员力量有待进一步增强;三是政务信息公开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创新完善。
(二)改进措施。一要加强研究部署。加大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水务信息公开力度,特别是加大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重要会议情况、重点水务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等方面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拓展信息源,丰富信息公开内容,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要强化信息宣传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好门户网站(频道)和“汕头水务”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优势,进一步加强与汕头融媒集团等本地主流媒体的沟通合作,加大正面宣传工作力度,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我市水务工作的认同和支持。三是加强组织协调,逐步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内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组织机关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共同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岗位工作人员为民服务的能力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2023年度无发出收费通知,无收取信息处理费用。
汕头市水务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