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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 2026-09-07 11:06:51
  • 来源: 广东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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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广东省水利厅修订了《广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

  (一)贯彻落实上位法及相关文件要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系统确立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延长了追责时效,强化了重大处罚法制审核和行政处罚说理等要求;《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对水行政处罚实施程序、裁量行使、执法监督作出刚性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二)保障规范性文件有效衔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粤水规范字〔2021〕1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水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连续、规范、有序开展,亟需完成修订并重新发布。

  (三)规范水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强水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裁量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罚、过罚不相当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裁量权适用规则,为水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明确、可操作的制度指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四)《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三、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定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水行政处罚,应当依照《适用规则》行使裁量权。

  四、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共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裁量权的基本原则。《适用规则》明确了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是明确处罚种类的裁量规则。《适用规则》对选择行政处罚种类作出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性单处;规定可以并处的,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不予并处,对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并处,对严重违法行为应予并处。

  三是规范裁量阶次适用情形与认定标准。《适用规则》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等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综合各情形裁量的规则。

  四是明确程序性保障规定。《适用规则》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相关规定,要求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情节、适用的裁量基准及理由。明确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经法制审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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