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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税征管
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2025-11-28 10:36:41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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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简称《办法》)发布,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2024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发布,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2024年12月31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规〔2024〕3号)印发,明确广东省根据《办法》授权确定的具体事项。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广东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明确“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税额标准的适用范围和计算方式,明确工业用水的纳税期限,明确河道内生产(非水力发电)取用水量和水力发电实际发电量的核定方法等。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内容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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