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手续,优化服务,我局印发了《汕头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汕头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审批的通知》(下称“《通知》”)。现就《通知》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审批事项涉及上位政策较多,不同层级规定存在一定差异,造成了市场主体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中的疑惑,也给我市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带来了不便。虽然省、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实践中对该事项的审批范围和上位政策的适用均无异议,但目前尚未制订相关文件政策对该事项进行规范。鉴此,有必要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和明确。
二、制定的基本依据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年)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通知》主要四部分内容:
一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与报告表的适用范围,考虑到《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未作规定,依法执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相关规定,即以“征占地面积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为分界。
二是市、区(县)审批层级的规定,参照省、市审批层级规定执行,即参照目前省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时,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模式,规定和明确了市、区(县)审批层级。
三是免予办理审批手续的范围,《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已有规定,《通知》在此基础上,采纳市城管局意见,增加了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市政道路作为免予办理审批手续的类型,主要原因首先是《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公路免予办理审批手续,市政道路与公路属于类似建设项目,且往往项目规模更小,对水土保持影响更小;其次是经咨询省水利厅,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市政道路免予办理审批手续也是目前水土保持行政管理的实际做法。
四是《通知》有效期的规定。
汕头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汕头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审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