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水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水事安全隐患,确保良好的水事环境。我局研究起草了《汕头市水务局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并经汕头市法制局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市局法规与安全监督科。
汕头市水务局 2015年10月30日
汕头市水务局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水事违法行为,保证水政执法及时、准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省、市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我国公民就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事违法活动向汕头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受理举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报纸、政府公众网、水务局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布本辖区的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三条 对有效举报水事违法行为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案件,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水事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查属实的;
(二)水事违法行为必须是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门知晓的;
(三)举报人必须是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且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的,奖励200元: 1、违法占用河道的;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的; 3、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影响水工程运行及危害水工程安全的; 4、非法采砂的; 5、擅自在江河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6、违法取水的; 7、破坏水土保持,造成水土流失的; 8、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
(二)带领执法人员到现场,协助调查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奖励500至800元。
(三)协助水政执法人员成功扣留违法采砂的采砂船或运砂船的,每一艘船奖励1000元。
第六条 奖金在案件核实或查处完后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举报人向负责查处案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二)接到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水事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呈报表》(以下简称《呈报表》),并予以审查;
(三)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举报人发放奖金;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
(四)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领取奖金后,应当在《呈报表》上签名。
第七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水事违法行为的,按一案给予奖励,奖金分配由联合举报人自行商定。
第八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所涉及的税收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水事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列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水事违法案件属市管辖的,奖励经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担;属区(县)管辖的,奖励经费由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担。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奖励;对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奖金被骗取的,应追缴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主办: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405000014 备案号:粤ICP备05066684号-1 粤公网安备4405110200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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