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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河道堤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5-07-14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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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4〕68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河道堤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河道堤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水务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5日



汕头市河道堤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占用河道现象十分突出,造成水域面积逐年减少,防洪排涝能力下降,防洪安全隐患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城市形象受损。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坚决打击违法行为,构建良好的水事秩序,扎实开展全市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属地负责、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集中整治”原则,大力清除影响防洪排涝、破坏水生态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河违法建筑。通过整治,拓宽行洪通道,消除安全隐患,改善河道水环境,规范水事秩序,营造依法治水、管水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安全水利”、“生态水利”建设,为建设和谐汕头、幸福汕头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整治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河道(含韩江、濠江、榕江、练江)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已建或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河道堤防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督查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水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粤东航道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城规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汕头供电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人员从市水务局、市相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
  四、职责分工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工如下:
  市水务局:负责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指导各区县水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县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人员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查处。
  市公安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及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
  粤东航道局:负责对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施工作业的行政审批把关,配合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通航水域的违章建筑物进行查处。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对涉海河道管理范围建设审批把关,对涉海河道管理范围违章建设情况进行清查。
  市城规局:负责对整治对象的建设规划审批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对涉河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
  市环保局:负责对整治对象的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把关,对涉河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出具环评意见。
  市交通局:负责对职权范围内道路运输车辆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管执法局:协助开展河道堤防专项整治工作。
  汕头供电局:负责对违章建筑物的供电管理,对违反供电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区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涉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摸底工作;制定整治具体方案,按市的统一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本辖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依法进行拆除和整治。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7月10日前)。
  1.召开动员会议,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与任务。
  2.各区县建立领导小组,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实施具体方案。
  3.开展宣传,大力营造保护良好水环境的舆论声势,提高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水法制意识。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7月11日-7月底)。
  1.各区县对本辖区内的河道及其管理范围内已建或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清涉河违法建筑的数量、面积、结构、所在河道地点、建造时间、业主或建造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2.各区县对涉河建设项目根据历史成因及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甄别分类,登记造册。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进入执法程序,立案调查处理。做好整治拆除工作难度的评估工作,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8月-9月底)。
  1.以市政府名义发出《关于强制清理拆除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
  2.由供电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配合政府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协助对违章建筑采取停、限电措施。
  3.对非法占用河道、堤防的违章建筑物(如高脚屋、竹棚屋、输砂带、拦鱼网等),由所在区县政府成立联合执法队伍,依法集中进行清理拆除。
  (四)巩固完善阶段(2014年10月-11月底)。
  1.各区县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市领导小组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建立河道管理长效机制,对整治后的河道堤防两岸进行美化绿化,按照属地管理,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责任人,并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涉河违法行为死灰复燃。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当前我市河道违法行为的严峻形势,提高认识,增强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
  (二)广泛宣传发动。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多形式开展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以及违建行为对防洪排涝、生态环境,特别是对人民群众关心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出发来关注、关心河道堤防的安全问题,使专项整治工作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集中报道整治工作进度,并有重点地公开曝光一批违法典型,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和水患意识,营造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氛围。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动员,迅速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整治行动,尽快掀起整治高潮。要认真做好涉水建设项目大排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坚决予以查处。要注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重大案件查处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严格执法,形成合力,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各项规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领导小组将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法进行督查督办,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有虚报、瞒报和拒报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或活动开展不力、措施不到位、进展缓慢,或违反规定,擅自为涉河违法建设项目进行产权登记、发放各类行政许可及通电、通水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责任。
  (五)形成长效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道的动态监管和在建项目的跟踪检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努力形成河道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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