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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省流域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能的意见
  • 2015-07-13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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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管理机构的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能力,加强流域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态安全,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精神,结合工作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域监督管理职能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流域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规定,我省先后成立了省东江、西江、北江和韩江流域管理局。近年来,省流域管理机构与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紧密配合,互相协助,在流域水资源管理、河道和防洪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省水利监管工作仍较薄弱,重审批轻监督、重建设轻管理问题依然突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省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省各流域管理局作为省水利厅的直属执行机构,要认真履行《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和省政府赋予的职能,依法承担省流域管理委员会、省水利厅授予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加强省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是适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有关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的需要,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是扭转水利“重批轻管”、“重建轻管”局面的需要,也是提高省流域管理机构执行和服务能力、发挥人力资源和地利优势的需要。加强省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既有利于省流域管理机构丰富工作内容、提高管理水平,也有利于省水利厅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对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和水利行业管理职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省流域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能的范围、内容、方式和要求

  省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对有关涉水事务和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为我省水利中心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因此,省流域管理机构除履行好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加强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省流域管理机构的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对流域水资源和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着重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范围:省水利厅决定的与流域水资源管理、河道、直属水利工程及防洪安全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取水许可、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省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以及省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审批等涉及主要河道和直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按照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对被许可人是否遵守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者参加省水利厅组织的验收活动。其中取水许可主要检查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核定取水量、取水计划实施情况、退水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主要河道和直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主要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建设,是否按批准的结构形式施工;汛期施工是否制订应急预案和落实有关措施,是否妨碍防汛抢险;工程补救措施是否按规定设计、批准和实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根据不同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点和具体监督检查要求,可会同相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文机构,采取进入被许可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要求被许可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以及对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情况作出说明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后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

  (四)监督检查要求:省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工作,在建设项目开工、主体工程竣工、专项验收、防汛检查及接到群众对建设项目的投诉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未遵守行政许可决定内容从事活动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进行改正并及时书面报告省水利厅;发现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变更或者延续手续的,告知被许可人向省水利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延续手续,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水利厅;发现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决定从事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依法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经省水利厅批准后依法立案查处;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及时报告省水利厅并由省水利厅依法作出决定和实施。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其他违反水利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按《广东省水行政执法管辖责任制度》(粤水水政〔2011〕13号)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是加强省流域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职能,参加或承担省水利厅组织或交办的专项检查活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范围:省流域管理委员会以及省水利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及经厅领导同意的水利行业专项检查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根据专项检查的不同内容和具体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可会同相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文机构,采取进入现场进行调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进行查阅,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要求:根据检查要求,有重点、有选择地抽取具有代表性的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了解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注意的环节等,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检查后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存在问题等予以记录,重要问题应保留相关证据资料,专项检查后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报省水利厅。

  三、明确分级管理责任,加强协作,形成管理合力

  (一)省水利厅按照明确责任、突出重点、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省流域管理机构承担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建立规范化和标准化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等方式,规范和指导省流域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通过提高省流域管理机构在行政许可、重大建设项目论证、专项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参与度,以及落实经费保障等方式,为省流域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提供条件,以进一步提高省流域管理机构的社会管理与行业管理能力。省水利厅有关处室和直管单位在具体办理交办省流域管理机构承担的监督管理事项时,应当明确告知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充分尊重省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意见;需要省流域管理机构承担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项,在现场察看、技术审查、专家评审等环节,应当通知省流域管理机构参加。

  (二)省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强化监督管理职能的必要性、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有关监督管理法规、制度,准确把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对符合《意见》要求并由省水利厅交办的监督管理事项,要按照规定办理并向省水利厅负责。要抓紧落实承办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认真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三)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所属行政区域内涉水事务的管理,将行政许可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和行业管理的分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到位。对于已经批准的项目,要在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分类制定监管方案,完善监管办法,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对已竣工的建设项目,要抓紧依法组织验收。今后审批的项目,要逐项明确监督检查主体、内容和方式,落实监管责任,强化行政许可决定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省流域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广东省水利厅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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