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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清淤、疏浚和航道整治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5-07-13 05: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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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18)有关精神,为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保障河道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现就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清淤、疏浚和航道整治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航道部门因航道整治需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采河砂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建设的码头、港口和渡口等工程设施需要进行清淤、疏浚等日常维护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报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航道部门需进行航道整治的,其整治方案事先应当征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在东江、西江、北江和韩江干流、珠江三角洲和韩江三角洲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以上作业事项,涉及清淤、疏浚等日常维护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报经河道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道整治事项,其整治方案应当征求河道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其它河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经所在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征求所在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的上述作业事项,按照水利部《珠江河口管理办法》规定报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广东省水利厅

                                                                 20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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