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18号)有关精神,为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保障河道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现就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清淤、疏浚和航道整治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航道部门因航道整治需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采河砂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建设的码头、港口和渡口等工程设施需要进行清淤、疏浚等日常维护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报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航道部门需进行航道整治的,其整治方案事先应当征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在东江、西江、北江和韩江干流、珠江三角洲和韩江三角洲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以上作业事项,涉及清淤、疏浚等日常维护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报经河道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道整治事项,其整治方案应当征求河道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其它河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经所在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征求所在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的上述作业事项,按照水利部《珠江河口管理办法》规定报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广东省水利厅
201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