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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强化河砂管理实施意见
  • 2012-08-15 0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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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砂场管理力度,近日,市水务局制订出台了《关于专项整治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河砂堆放场的实施意见》,对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砂堆放场进行规范管理,切实维护河砂管理秩序,进一步保障全市防汛和堤防安全。

 

  《意见》规定,河砂堆放场设置由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实行一年一批制度;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河道堤防,一律不得设置堆砂场。

 

  《意见》还规定,砂场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必须服从各级水行政部门、堤防管理单位和当地政府的监督管理,以保证汛期泄洪畅通;在堆砂、卸砂作业过程中,严禁损毁、破坏堤防、护岸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航运等设施。

 

  《意见》强调,全市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河砂堆放场;原则上每相邻的堆砂场不得少于5公里,每一个堆砂场占地面积不能超过1万平方米,且堆砂距堤脚不得少于30米。

 

  《意见》还就加强砂场的监督管理及违反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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