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牛田洋海堤、水闸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其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牛田洋海堤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为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管理范围)。
二、在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土地和水域;
(二)兴建一切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四)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五)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三、在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牛田洋海堤、水闸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四、牛田洋海堤、水闸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加强海堤、水闸的管理,并服从当地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防洪调度,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