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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经过较长时期的酝酿,近日正式出台。黄华华省长签署第152号省人民政府令,正式颁布《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省小水电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小水电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为全省小水电站规范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
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工程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共设六章三十七条,涵盖了管理职责、规划与建设、安全生产、经营及并网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办法》明确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借鉴国内先进经验,规定小水电开发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所得主要用于当地“三农”受惠项目;明确了小水电站运行应满足生态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为维护河流健康生命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了小水电站应当实行安全管理分类和定期检验制度,从而建立起小水电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办法》具有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理论上具有适当的超前性。省水利厅起草、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各级水利部门和基层工作者的意见;报送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又征求了省发改委等13个省直部门、21个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以及省国税局、南方电监局、南方电网和粤电集团的意见,并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
广东是小水电大省。据最新统计,全省共建成投产小水电站9400多宗,总装机容量达680多万千瓦。小水电的开发建设对于促进我省特别是山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我省节能减排工作作出了应有贡献。《办法》的出台,对解决历史上我省小水电安全监管薄弱、规模界定滞后、经营效益难以保障等问题,推动小水电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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