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 粤价〔2009〕62 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 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各市、县同一水源同一取水类型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湛江市自来水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步实施到位,湛江市要尽快落实地下水改用地表水工程。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二、 实行行业差别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产品能耗指标高于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和质监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粤经贸环资 [2008 ]274号)指标要求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其水资源费在所公布的分类标准基础上加收 50% ;对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 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法律规定减免征收水资源费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对超额 取水部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额取水不足 10% 的部分,加收 1 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 10% 以上,不足 20% 部分,加收 2 倍水资 源费;超额取水 20% 以上,不足 30% 部分,加收 3 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 30% 以上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 取用水定额按照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关于开展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作的通知》(粤水规[2007]13号)执行。
四、 规范水资源费的计量。水力发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列入成本。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备和 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备,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取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 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以上通知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1.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2. 关于开展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作的通知(粤水规[2007]13号)(略)
3. 关于印发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274号)(略)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水源
标准
取用水类别
|
地表水征收标准
|
地下水征收标准
|
备注
|
||||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
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
|
||||||
超采区
限采区
|
一般区域
|
超采区
限采区
|
一般区域
|
||||
城乡生活取用水
|
0.12
|
2.00
|
1.00
|
0.50
|
0.25
|
/
|
|
生产、经营取用水
|
0.12
|
4.00
|
2.00
|
1.00
|
0.50
|
/
|
|
核电、火力、抽水蓄能
发电取用水
|
0.005
|
4.00
|
2.00
|
1.00
|
0.50
|
生物质能发电的火电厂减半征收
|
|
水力发电取用水
|
大中型
|
0.007
|
/
|
/
|
/
|
/
|
/
|
小型
|
0.005
|
||||||
地热水、矿泉水
|
生产、经营取用水
|
/
|
4.00
|
2.00
|
4.00
|
2.00
|
已缴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半征收
|
城乡生活取用水
|
/
|
2.00
|
1.00
|
2.00
|
1.00
|
||
对香港、澳门供水
|
5%
|
/
|
/
|
/
|
/
|
/
|
|
其它取用水
|
0.12
|
4.00
|
2.00
|
1.00
|
0.50
|
/
|
备注:
1.单位:表中水力发电的计征单位为元/kwh,对港澳供水的计征单位为协议或合同水价的百分比,抽水蓄能发电的按天然降水量计收,其它计征单位均为元/m3。
2.城乡生活取水包括自来水生产取用水。
3.生产、经营取用水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用水。
4.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5. 湛江市自来水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分步实施到位:2012年1月1日前执行地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2012年1月1日起按表中地下水的水资源费 标准的40%执行,2014年1月1日起按表中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的80%执行,2015年1月1日起则执行表中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