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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水利部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次修编会议。
《条例》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的重要法规,对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已经被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一档项目(年内争取出台的项目)。
此次修编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总结各地河道采砂管理经验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六年来的经验,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
按照国务院立法工作程序,此次修编会形成的修改稿将发送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第二次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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