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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水利部部长陈雷签署第32号部长令,发布了《水量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见四版),《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水量分配是在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与环境用水的基础上,将一定量的水资源作为分配对象,向行政区域进行逐级分配,确定行政区域生活、生产的水量份额的过程。水量分配在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方面作用重大。《办法》的施行,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水量分配工作。
《办法》共17条,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的原则、分配机制、主要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由于各地情况多样,《办法》充分考虑到各流域和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特点,规定了两种分配对象,即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可分配的水量这一分配对象,为有关流域和区域因地制宜提出符合实际的水量分配方案留下了余地。而为满足长远发展需求,《办法》还规定,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机关可以与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协商预留一定的水量份额;预留水量份额尚未分配前,可以将其相应的水量合理分配到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中。这样的规定既不会对正常情况下的用水产生额外限制,同时在政府需要动用预留水量份额的情况下,保障用水户原有取用水额度的稳定性和用水权利,也为未来发展提供了水资源空间。
有关专家称,本次颁布的《办法》和2006年颁布实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都在初始水权分配的关键环节上完善了法律制度。这两部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将标志着我国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已经基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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