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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 2002-02-01 0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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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题】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日期】1994.01.18 【正文】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 政府粤府[1994]9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 建筑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 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 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 施。 第四条 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 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 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 兴建大坝 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 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 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 水平距离不少于 30米。 (三)小型水库(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 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其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 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四)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 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 规定的标准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 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 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八条 禁止在大 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驶机动车辆。 第九条 大 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 第十条 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 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须制定控制运用计划。 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 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 中型水库经县 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 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 第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 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 批准。 第十三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 没地区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土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 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 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 (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 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 (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器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 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噪音和 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 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 度。 第十五条 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察制度。 大、中型水库大坝必须观测的项目: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 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混凝土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 (三) 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 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 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 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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